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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少女的代孕噩梦买单? ——法官详解代孕黑色产业链背后的法律禁区 3月24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在其个人微博曝光了一起涉及未成年少女的非法代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代孕”是指将夫妇体外受精形成的胚胎移植到另外一位(第三方)女性子宫内,实现受孕并分娩的技术。在我国,该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但此次事件中,一名未成年少女却突破层层“关隘”成为“代孕妈妈”,其背后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也成为网友关注焦点。对此,记者邀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答代孕黑色产业链背后的法律禁区。 事件回顾 据“上官正义”调查,广州两家公司涉嫌从事非法代孕业务,其中一名来自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的17岁少女作为“代孕妈妈”,在今年2月为一名50岁的江西籍男子龙某某产下双胞胎,代孕费用共计90万余元。而胚胎植入时,该女孩年仅16岁。 此次17岁“代孕妈妈”事件中,代孕机构对外宣传公司为广州某某宝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但与客户签订合约公司为广州某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据爆料,涉事代孕机构已形成严密运作链条。代孕机构业务员表示,“卵妹”的价格根据学历而定,本科、研究生学历供卵者分别定价10万元、15万元,并可通过学信网查证真伪。同时,代孕佣金依据胎儿数量浮动,单胎18万元至20万元,双胎最高可达24万元。另有业务员透露,部分代孕母亲未满18周岁,经济困难的女性逐渐成为主要目标群体。 事件曝光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金阳县妇联、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小榄分局等多部门表示将介入调查核实。3月25日,凉山州妇女联合会回应称,已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核实,并对相关家属开展关心工作。同日,广东中山市小榄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调查正在进行中,如有结果将马上向公众发布 。 问题①:该事件中,涉事公司将提供卵子的女性“明码标价”,买卖卵子的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买卖卵子的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包括卵子和精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卵子是女性生殖细胞,属于人体细胞,涉事公司将卵子“明码标价”进行买卖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前述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如形成黑色产业链,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摘取卵子等,还可能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②:涉事公司通过“合同分包”规避监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研究室主任史玲芝:代孕机构对外宣传为“广州某某宝”,但与客户签约主体为“广州某兰”,存在刻意混淆经营主体、逃避监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两家公司通过“宣传主体”与“签约主体”分离的方式,掩盖非法代孕业务实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合同自始无效。 同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③:代孕合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民二庭法官黄锦芳:代孕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代孕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双方为此签订的代孕合同显然自始无效。 代孕合同无效后,有关费用返还、折价补偿以及代孕女性身体损害赔偿等后果,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可能导致代孕费用像赌资一样被没收,而无法主张返还;代孕女性亦可能因主动参与代孕,存在较大过错,而无法获得身体损害的完全赔偿。 在此,强烈呼吁广大民众,认清代孕的危害,坚决抵制代孕行为。 问题④:在代孕的胚胎移植过程中,如果有医务人员参与其中,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刑一庭庭长朱经: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事件中,涉事公司通过医疗机构链条实施代孕,若查实医务人员参与,将面临吊销执业资格、刑事起诉等后果。 若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进行医学胚胎移植(如非生殖医学专科医生实施胚胎移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若代孕行为导致母体损害,参与的医务人员还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⑤:据爆料,龙某某为单身,而涉事公司用未成年少女身份佯装其妻子名义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并落户,该行为应担何责?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刑一庭庭长朱经:涉事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滥用《出生医学证明》,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 从行政责任方面看,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出生证明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涉事公司伪造身份信息办理出生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相关医务人员可能被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该行为侵犯了未成年少女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未成年少女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涉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女孩造成的精神损失等。 从刑事责任层面看,出生证明属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涉事公司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⑥:在该事件中,收取佣金成为“代孕妈妈”的17岁少女及其监护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官解答 宁德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郑新星:代孕本身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且属明显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16周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将依法被撤销其监护资格。该事件中,即使认定17岁少女系自愿参与且有收取佣金,但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和对代孕风险的充分认知,其不具备有效同意的能力。若少女的监护人存在知情、放任或促成代孕安排,即构成监护失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严重的将被撤销监护权;若监护人强迫、教唆未成年人代孕,则可能构成虐待等刑事犯罪。 代孕不管从医学、生理学还是心理学角度都可能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不仅身体层面可能引发妊娠并发症、生殖系统损伤等危及生命健康,还可能造成心理创伤、社会歧视等长期负面影响,因此,严禁主动参与代孕。若存在被胁迫或欺骗情形,应立即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 普法后记 17岁少女因经济困难被代孕黑产裹挟,这一事件暴露的是底层群体权益保障的深层漏洞,更是对社会正义与法治尊严的严峻考验。代孕绝非单纯的“个人选择”,而是经济困难、性别不平等与法律失守交织的产物。我国法律严禁代孕,不仅因其违背生命伦理、物化女性身体,更因这一产业链本质是对困难女性群体的系统性剥削。未成年人心智未熟,难以真正“自愿”承受代孕风险;一些偏远地区女性因教育资源匮乏、社会保障缺失,极易成为黑产目标。要破解这一困局,急需社会构建系统性权益保障机制,从根源上阻断困难女性沦为“生育工具”的悲剧。唯有筑牢法治屏障、填补民生短板,才能让每一位女性免于沦为“生育机器”,让每一个新生命在阳光下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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