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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遇假货,“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 法官:两种赔偿方式适用情况不同 消费维权中的“退一赔十”和“退一赔三”两种赔偿方式逐渐被人们熟知。然而,同样是买到假货,赔偿方式为何不一样?如何判定用哪种方式赔偿?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对此作出解答。十倍赔偿通常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案例一: 网购名酒为假酒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消费者陈某在某电商平台向粮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花费6400元购买“某某高粱酒”32瓶,用于收藏品鉴。 然而,陈某无意间发现其购买的“某某高粱酒”与朋友在免税店购入的某某高粱酒在监封章上存在明显差异。陈某据此认定粮某公司出售的“某某高粱酒”为假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粮某公司赔偿,但粮某公司拒绝赔付。 2024年4月,陈某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决粮某公司返还价款6400元,并按“假一赔十”标准赔偿6.4万元。 法院审理 经销商不举证也不鉴定,须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该32瓶“某某高粱酒”申请真伪鉴定,支付鉴定费9500元。鉴定机构认定其中31瓶酒不符合真品工艺特征,另1瓶酒因内盒拆封、酒瓶开启,无法进行真伪判定。经法院释明,粮某公司表示对该32瓶酒不申请食品安全标准鉴定。 法院认为,虽然有1瓶“某某高粱酒”无法进行真伪判定,但该瓶酒是与其他31瓶酒同一时段向粮某公司购买的,可推定案涉32瓶酒均非真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粮某公司应当对案涉32瓶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但其不进行举证,亦不申请鉴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案涉32瓶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进货审查义务,法院依法认定粮某公司明知案涉32瓶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粮某公司退还陈某购酒价款6400元、按购酒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6.4万元,并承担陈某为本案支付的鉴定费9500元。 案例二 销售蹭名牌零食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消费者黄某在某电商平台向萍某零食铺花费400元购买“某某味综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标注有“某某味”品牌的零食若干,但付款后,商品的交易快照显示其购买的是“某某铺子综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标注为“某某铺子”品牌的零食。虽然黄某内心疑惑,但还是选择相信萍某零食铺的宣传语“吃得放心 品牌零食”。 不料,黄某收货后,竟发现萍某零食铺邮寄的零食是“蜜某综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蜜某”“桃某某”品牌的产品,而非他想购买的“某某味”品牌零食。 黄某认为,萍某零食铺销售假冒产品,明显存在以假当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故其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决萍某零食铺退回商品价款400元,并按三倍价款即1200元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以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搜索“某某味”品牌找到萍某零食铺的相关产品链接,虽然产品链接在详情处标注产品真实名称,但产品标准介绍中又载明品牌为“某某味”,黄某付款后的交易快照上也显示品牌为“某某铺子”,这些品牌名称与黄某收到的商品所载品牌名称均不一致,故法院认定萍某零食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误导黄某购买案涉商品,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萍某零食铺返还黄某商品价款400元,按黄某购买商品价款400元的三倍即1200元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同样是售卖假货,为什么赔偿方式不一样? “退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而“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欺诈一般从以下方面认定:(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2)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3)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综上,十倍赔偿通常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具体到上述两个案件中,白酒作为食品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的,消费者提出“退一赔十”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通过判决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旨在让生产者、经营者“不敢制假售假、不愿制假售假”。而案例二中,商家通过商品链接标注“某某味”等知名零食品牌吸引消费者,实际却发送其他品牌商品,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有力保障。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仔细核对商品详情页的信息,留存交易凭证,如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签收时可拍摄“开箱视频”,记录商品防伪标识等细节,若发现质量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动维权,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商家作为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仔细审核供货方资质和检测报告等,建立进货台账,有序管理,确保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规。商品宣传应与实物一致,不该通过“蹭名牌”“混淆品牌”等欺诈行为误导消费者。 另外,平台也应加强商品信息审核,对虚假宣传链接及时下架,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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