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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15:39:36

生活细微处 国安在身旁

作者:赖黄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一张照片,或许就能暴露关键信息;一组数据,可能被窃取大量机密……人们不经意的举动、脱口而出的言语,都有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重于泰山,一头连着国家的前途命运,一头系着人民的幸福安康。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10周年,4月15日是第10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增强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近日,记者邀请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熊爱华律师以案释法,提醒大家时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守护好国家的安全底线。

关键词:无人机航拍入迷途

近年来,无人机广泛应用于地质勘探、灾害救援、农业植保、环境监测、航拍摄影等领域,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然而,个别组织、人员无视相关禁飞法规,使用无人机非法拍摄重要军事设施、违规进行航拍测绘,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隐患。

案例一:非法拍摄重要军事设施

2021年11月,国内某军事论坛发烧友罗某,利用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对某新型军舰进行非法拍摄,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并查处。罗某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涉及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最终,罗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二:违规采集敏感地理信息

国内某航测机构重要测绘项目负责人刘某,未经审核、未获许可,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具有拍摄功能的无人机,对某重点涉密要害部位进行飞行测绘,拍摄多角度、高分辨率图片信息,采集、存储相关高精度航拍数据,造成重点技术安全风险。

案例三:擅闯禁区上传分享敏感数据

某公司职员李某、张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一项常规巡检项目任务中,未向属地空管中心等部门申请、报备,对我国某军事禁区进行巡飞采集数据,并将数据上传至网络进行分享。李某、张某二人违规巡飞采集、网络分享传输军事秘密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我国国防军事秘密安全,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熊爱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此类操作,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中,罗某作为军事论坛发烧友,利用无人机非法拍摄新型军舰,其行为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拍摄的规定,也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禁止利用无人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的规定。由于其拍摄内容涉及多项军事秘密,明显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案例二中,刘某作为航测机构项目负责人,在未经审核和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对重点涉密要害部位进行测绘,违反《测绘法》中关于从事测绘活动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的规定,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禁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业规范约束。

案例三中,李某和张某在执行公司任务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备,擅闯军事禁区巡飞采集数据并上传网络分享,严重违反了《军事设施保护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这些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防军事秘密安全,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严格要求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关键词:间谍黑手伸向未成年人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群体,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缺乏等特点,包装违法事实、设置圈套陷阱,妄图蛊惑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所用,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案例一:兼职赚钱,高中生给间谍发展“下线”

小吴(化名)是我国沿海地区一名在校高中生。某天,短视频平台上有个自称为某公司代办员的网友主动添加小吴好友,并称到周边地区的告示牌拍几张照片就能赚取辛苦费,若介绍其他人“兼职”还有介绍费。两个星期内,小吴先后发展8名同学从事“兼职”活动,出现“传销式”扩散趋势。在形成“兼职小团体”后,涉案学生利用午休、周末等课余时间,骑车前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指定的地点拍照并发送。这些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危害到国家安全。

案例二:金钱诱惑,未成年人频繁拍摄涉军内容

未成年人小沈(化名)的父亲在网上发布找兼职的帖子,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结后,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兼职活动,便安排辍学在家的小沈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联系。小沈受金钱诱惑,频繁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指使前往军事演习地区拍照,还主动拍摄沿路的军车、军事装备等。在从事违法活动时,小沈虽已注意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警惕间谍活动警示牌,但出于侥幸心理,仍持续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拍摄涉军照片和视频,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才明白自己早已步入违法犯罪深渊。

案例三:调研为名,中学生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哄骗

中学生小柳(化名)在网络上结识一名自称来自“公益组织”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对方以“旅游开发做调研”为借口攀拉讨好,哄骗小柳前往当地码头、港口、机场等地拍摄照片。“调研”要求逐步发展至收集有关重要军事设施地点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小柳还收取数千元“酬劳”。涉世未深的小柳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轻易相信对方,但他未曾想到,这一行为已经对我国军事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律师解读

熊爱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对间谍罪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正常构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在上述案例中,未成年人虽可能是受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诱导,但他们的行为客观上为间谍活动提供了帮助,若未成年人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蛊惑利用实施的行为,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同样构成犯罪。但考虑到未成年人被诱导参与犯罪的情况,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等因素,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胁从犯,在量刑时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如小吴积极发展“下线”,则可能根据其具体行为和情节,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此外,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案例中的未成年人拍摄的照片和收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若情节较轻,未达到犯罪程度,也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如发现他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涉密、敏感信息的可疑情况,或遇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诱惑甚至威胁,不要慌乱害怕,及时报告老师家长。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国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关键词:网上办公有失泄密风险

科技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网上办公以其时效性和便捷性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流行的工作方式。然而,近年来,因使用网上办公程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屡发生,暴露出一系列风险隐患。

案例一:AI写作泄露涉密内容

某科研机构研究员为提高撰写效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一款流行的AI写作辅助工具完成一篇关于新型能源技术的关键研究报告。研究员将部分核心数据和实验结果上传到该平台,却未意识到其安全性问题和数据保护措施不足。结果,研究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并在网络上流传,这不仅给研究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

案例二:图文识别泄露密件原件

某市属企业行政部主管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交给彭某,让其起草相关落实方案。彭某明知涉密文件禁止用手机拍摄、传输,但为图省事,仍使用微信中的一款图文识别小程序对文件进行扫描,转换为文字后,通过数据线传输方式将文本导入非涉密计算机中处理。不久,该微信小程序后台运维人员从服务器中非法获取文件图片,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泄密。事后,该运维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彭某受到党纪处分和扣薪处理。

案例三:涉密文档上传到网盘

某机关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重要文件,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文件资料上传到网盘。其中,部分文件资料涉及工作敏感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事件发生后,柳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律师解读

熊爱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案例一中,研究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其使用AI写作辅助工具虽为提高工作效率,但未经授权将涉密信息上传至不安全平台,是对单位保密制度和国家保密法规的忽视。从主观上看,研究员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涉密信息泄露,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存在过失。客观上,其行为致使研究报告部分内容被第三方获取并在网络流传,造成了实际的泄密后果。若该新型能源技术关键研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研究员的行为已触犯上述法律规定,且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一条中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二中,彭某明知涉密文件禁止用手机拍摄、传输,却为图省事违规操作,主观上存在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的过错。其使用微信小程序扫描涉密文件并导入非涉密计算机处理,使得涉密文件脱离了安全保护范围,增加了泄密风险,最终导致文件图片被非法获取并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泄密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中,柳某为图方便将包含工作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上传到网盘,其行为违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柳某应当知晓云存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却未对工作秘密进行妥善保管,将其置于互联网环境中,导致信息处于失控状态,存在泄露风险,违反了作为机关干部的保密职责。如果其行为导致工作秘密泄露,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可能会依据单位内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进一步处理。

这些案例提醒从事涉密岗位或有机会接触到涉密内容的工作人员,在网上办公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或图方便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泄密后果。

普法后记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国家安全之于国家,犹如基石之于高楼大厦。基石稳固,高楼方能矗立不倒;国家安全无虞,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方可安居乐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让我们一起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

案例来源:国家安全部、央视军事、空管青春故事汇公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旗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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