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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6:10:26

1万元“捡漏”2辆摩托车? 法院:价款合意未达成,交易不成立

作者: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花1万元“捡漏”两辆全新品牌摩托车,还有这种好事?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合同交易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交易不成立。

案情回顾:

厦门某摩托车公司在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发布两则摩托车出售信息:品牌为A公司(某知名摩托车品牌),成色全新,排量500cc以上。

潘某看到出售信息后,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联系某摩托车公司,咨询待售摩托车具体信息,并询问公司经营地址。在双方沟通中,潘某得知,该公司在平台发布的商品为全新摩托车,该公司亦邀请潘某线下至店里试驾。

2024年4月,潘某自行拍下两辆标价5000元的摩托车,但被某摩托车公司告知,5000元是订金,并要求潘某退订。潘某则表示,该公司并未标注订金,其以为标价即是卖价,坚持要求该公司及时发货。当日,该公司关闭该笔订单,潘某支付的价款1万元通过担保账户予以返还。

之后,潘某将某摩托车公司诉至同安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以成交价1万元交付两辆摩托车。

某摩托车公司辩称:“平台标价5000元仅是订金,在潘某付款后,我们就及时告知并取消了订单,没有与潘某达成交易。”

法院审理:

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尚未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系商品网络买卖平台,用户可自行注册账号在该平台中进行商品买卖,《平台社区用户行为规范》系面向公众公开的交易规则,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理应受《平台社区用户行为规范》的约束。根据《平台社区用户行为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交易前,买卖双方可针对交易及商品情况沟通交流,可选择线上交易或“见一见”见面交易。买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担保账户前,以及买家付款后卖方发货前,买卖双方均可自主关闭订单。线上交易,卖方操作“我要发货”或“见一见”交易,卖方完成“扫码收款”,即表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约定。

根据查明事实,潘某按每辆摩托车5000元价格付款后,某摩托车公司随即回复5000元是订金,并于当日关闭该笔订单,潘某支付的款项亦通过担保账户返还。故潘某和某摩托车公司并未就摩托车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行为亦符合《平台社区用户行为规范》第四条“买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支付宝担保账户前,以及买家付款后卖方发货前,买卖双方均可自主关闭订单”的约定,双方就买卖摩托车的合同尚未成立。潘某主张某摩托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潘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

此案中,5000元的价款与全新摩托车市场价格明显存在差距,双方全程未就标的物价款协商一致,某摩托车公司取消订单,价款已返回潘某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及平台规则,案涉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法官提醒:

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标的物、价款、数量、交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磋商,消费者不要盲目抱持“捡漏”的侥幸心理,商家在出售商品时,亦应尽到提示义务,如标注价款仅为订金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理解偏差导致争议。

同时,网络平台交易具有其特殊性,平台规则是平台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交易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平台交易规则。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平台规则,按照平台规则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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