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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妥可退款”的定金能退吗? 法院:双方对款项属性存在认知差异,可协商返还部分 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常会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为促成交易,卖方有时则会另附加“如谈不妥,定金可退还”的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呢?近期,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定金是否要退还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陈某因装修需要到晋安某商贸公司的门店挑选石材。某商贸公司经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陈某遂支付5万元,并通过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某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如后期方案谈不妥,可退款”。后陈某认为某商贸公司报价过高,直接与第三方订购石材,并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诉至晋安法院。 法院审理: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5万元款项的性质。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 某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对于定金的返还仅作了“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之例外约定,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其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对5万元款项的属性存在认知差异,从陈某支付5万元后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以及要求某商贸公司备注“后期谈不妥可退款”等因素综合判断,陈某的真实意思为预付款;而某商贸公司基于促成交易之商业利益的考量,更愿意将之视为定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 法官说法: “定金”字眼的使用应谨慎 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对支付的款项如不属于定金性质,则不要轻易使用“定金”的字眼,以免日后因对款项属性的理解不同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从法律规定上看,定金系作为债之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且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出于不同需要,往往会在约定定金条款时附加相应的条件或限制。 依据功能和法律效力,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违约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若一方违约,需承担定金罚则(没收或双倍返还)。 2. 立约定金(订约定金):确保双方未来签订正式合同,常见于意向书或预约合同中。 3. 解约定金:允许一方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4. 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5. 证约定金:证明合同关系存在,非独立担保类型,常与其他功能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有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同时,定金与订金存在区别:订金无担保性质,通常视为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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