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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14:07

知识产权日,我们一起涨“知识”!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擅用驰名商标,不同类别也判赔;随意转载,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构成不正当竞争;恶意侵权,被处3倍惩罚性赔偿……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普法版面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一

未经授权,在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文章

法院:此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婷

当下,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媒介。那么,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或图片构成侵权吗?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微信公众号文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某报社系《春节临近,福州“新年三件套”爆火!》等10篇原创文章的著作权人,上述文章均发表于其官方网站,包含对福州民生热点事件的深度报道及配图,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和原创性。

2024年4月10日,某某报社发现莆田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发布与上述10篇文章内容及配图高度相似的侵权文章,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报社提交的原创文章登载记录、职务作品相关证据,可证明其对案涉10篇文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比对,某公司发布的侵权文章虽然标题名称不同,但文章内容及使用的配图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发表时间晚于原创文章,存在接触可能。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得授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某某报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鉴于某某报社未提供实际损失或某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综合考量案涉文章的篇幅、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批量转载、未标明来源)、后果及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等),结合某公司系批量侵权且同类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酌定某公司赔偿13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驳回某某报社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下的体现,受《著作权法》保护。此案是涉新媒体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严格审查作品权属,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通过比对“实质性相似”,认定某公司侵权行为。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需坚守法律边界,企业及自媒体应增强版权意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仅标注转载出处及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也属于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各公众号运营者应从正规素材库获取图片、音乐及视频素材,以免陷入侵权纠纷。

案例二

授权终止,仍生产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法院:应停止侵权,应赔偿并消除影响

□本报记者 郭佳文

授权终止后仍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吗?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跨类别保护?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印象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

案情回顾

印象某公司于2009年成立,经营业务为“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及相关文化旅游等活动,并持有“印象大红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1)包括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表演等。公司成立之初,就将该商标用于“印象大红袍”山水实景演出等经营活动。

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印象大红袍”在国内外积累良好的市场声誉,占据全国实景演出市场重要份额,广为全国甚至世界游客们知悉,已成为武夷山市文化旅游产业的一块金字招牌。

2019年开始,印象某公司通过旗下公司授权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以外的酒类上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因武夷山某酒业公司未按约定交纳授权许可费用,商标许可合同于2019年9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武夷山某酒业公司恶意将“印象大红袍”商标作为自己的作品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并继续委托他人生产印有“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通过线上线下店铺进行大量宣传、销售。

为维护合法权益,印象某公司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倍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

法院审理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及“印象大红袍”商标能否在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以外的商品上受到保护的问题,故而确有必要对“印象大红袍”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印象大红袍”实景演出广为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游客群体知晓,整个“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长,在宣传上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在商标授权许可合同解除后,恶意将“印象大红袍”商标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并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考虑到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情节严重,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南平中院一审判决武夷山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标识,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标识,并销毁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武夷山某酒业公司赔偿印象某公司46万元。武夷山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驰名商标享受跨注册类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印象大红袍”实景类演出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辐射到全国乃至世界范围,是武夷山市文化旅游产业的一块金字招牌。故“印象大红袍”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享受跨注册类别保护。武夷山某酒业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商标的产品,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案例三

未经许可,网店擅用地理标志销售茶叶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应赔偿

□林三凤 张蕾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成为区域特色产品的“亮丽名片”,但也招来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在经营的网店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某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诉新罗区某茶叶店侵害“某某白茶”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某茶叶店侵权成立。

案情回顾

某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某茶业站于2015年5月注册“某某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限定在某县行政区域,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该商标不仅代表着某某白茶的独特品质,也承载着某地区茶农的集体信誉。然而,新罗区某茶叶店在未经某茶业站许可的情况下,在开设的某网店的商品、商品标题及链接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样。

2024年7月,某茶业站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茶叶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茶叶店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该店未经许可在商品标题和产品详情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样,这些标识明显有利用“某某白茶”品牌影响力进行营销的意图,极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侵权的法定要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某茶叶店赔偿某茶叶站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法官说法

不得擅用地理标志商标攀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此案中,某茶叶店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售茶叶来源于某县,也无法证明茶叶原料和加工工艺与“某某白茶”地理标志存在关联性。其使用“某某白茶”的方式,存在明显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

在营销推广过程中,电商经营者必须强化品牌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名称,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四

擅用商标,被诉后另开账号再次侵权

法院:判处3倍惩罚性赔偿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曾因侵犯商标权,被起诉到法院,达成调解后,不但未履行调解协议,反而另开账号继续实施侵权。对此,被侵权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侵权人被判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自2020年起,某音响公司经核准注册某商标,分别在各购物平台开设旗舰店售卖音响产品。双十一期间,相关商品和店铺在同类商品及店铺的排行中排名领先。

2023年1月,某音响公司发现,在某二手购物平台,某账户未经其许可,在售卖的吸顶音响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中均使用了该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而账户经营者还是“老熟人”彭某某。

原来,2022年10月19日,某音响公司已因彭某某在某二手购物平台上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诉至集美法院,并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承诺于2023年2月15日前履行完毕所有某音响公司因其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没想到,彭某某不但没有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另设账户,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经公证取证,某音响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彭某某新开设的账户,下单购买2件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中均使用某音响公司商标标识的吸顶音响。经核实,不是正版商品。

2023年3月7日,某音响公司再次以彭某某销售侵害某音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由,诉至集美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曾因侵权被某音响公司起诉,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彭某某不但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还另设账户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恶劣,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基于前后二次侵权侵害的权利类型相同、侵权对象相同、侵权时间相衔接等因素,故以前案调解中双方达成的调解金额作为赔偿基数的参考,并以赔偿基数的3倍加上相关维权合理开支,判决彭某某赔偿某音响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78万元,并驳回某音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应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一定方法确定赔偿基数后,综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以该基数的1倍到5倍确定赔偿数额。

商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树牢知识产权意识,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恶意重复侵权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共同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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