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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检察院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评估”机制—— 为社矫对象外出“松绑” “感谢检察官对我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支持,帮我解决了外出经营请假难题,现在我们公司的订单不断增长,前段时间新装修的厂房已经投入使用,员工也扩招了。”日前,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向大田县检察院检察官周秀偶分享了公司发展的喜讯。 针对企业经营者因社矫监管受限影响经营的实际困难,大田县检察院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对接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评估”机制,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辟出一条“绿色通道”。 2024年9月,大田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请假外出,但是外出审批手续较为繁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活动。 了解到该情况后,该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辖区在册3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筛查。林某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大田县接受社区矫正。检察官注意到,林某某曾多次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外出申请,事由均为“洽谈业务”“处理订单”等企业经营活动。 检察官随即对林某某进行走访,了解到林某某是大田某贸易公司和厦门某网络公司负责人,其大田的公司主要生产渔具和母婴用品,而厦门的网络公司则通过互联网将这些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据林某某介绍,其主要负责厦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业务洽谈,需要经常外出拓展业务、维护客户、签订合同。入矫以来,由于外出请假正常需要1~2天,耗时较长,难以第一时间跟进客户,导致公司错失了不少订单,业绩下滑严重。因此希望我们能够简化外出审批手续。”检察官说。 根据收集到的线索,一方面,检察官先后到社矫局、司法所,通过与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调取林某某在矫期间的表现记录,了解到林某某自入矫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按规定报告位置信息,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活动区间均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向税务、社保部门调取企业资质、生产经营及林某某缴交社保情况,检察官确认了企业经营状况属实。 随后,检察官与社矫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到林某某的大田和厦门所在公司实地走访,查看企业办公场所、仓储中心及电商运营后台,发现林某某的企业提供了100余个就业岗位,为10余家知名渔具企业和母婴企业代工,对区域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 经调查核实,大田县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的情况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适用条件,决定对林某某外出申请检察监督事项举行公开听证。 2024年11月,大田县检察院对林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一事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矫局代表、律师及企业代表参与评议。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的个人情况、外出申请事由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拟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经常性外出。 随后,听证员对林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外出后的监督管理等进行提问。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批。 大田县检察院即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林某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检察建议发出后,林某某的外出申请依法获批。同时,检察机关还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定期通过电话、实时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走得出”和“管得住”。 像林某某这样的难题并非个例。大田县检察院在全面摸排辖区社矫对象情况后,强化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交流,在兼顾监督管理和企业发展的平衡中,既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简化符合条件的社矫对象外出审批程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运用数据共享、实时报备、卫星定位等信息化核查方式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2022年以来,大田县检察院已为社矫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召开检察听证5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经常性外出生产经营16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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