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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纵火烧家,不仅无法化解问题,还会因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24年7月17日凌晨0时30分许,肖某某认为家人不关心自己,心生不满和绝望,在看到其停放在自家一楼客厅的摩托车输油管发生泄漏,汽油流到地面,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香烟点燃,并将点燃的烟头丢向地面汽油。火势迅速蔓延,肖某某逃离现场,在公路旁的水沟睡觉。 接到报警后,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动救援力量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烟熏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室内装修、家具、自行车和儿童玩具等物品烧毁,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总计约为1.65万元。 随后,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调取现场视频录像、火灾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人为纵火。 案件移送起诉后,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故意放火燃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已取得周边住户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肖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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