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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6:28:51

公司债务起纠纷 股东承担连带责

作者:廖晓红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期,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件围绕股权转让后的债务责任认定问题展开,此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对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贵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唯一股东马某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70年12月8日。随后几年间,贵某公司股权经历多次无偿转让,工商登记信息也多次变更。2021年4月20日,贵某公司将某小学土方回填施工项目发包给兴某公司,兴某公司依约向贵某公司支付了32.4万元定金。然而,双方在2022年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兴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将贵某公司及张某某等股东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新罗法院。2023年3月29日,尚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将持有的贵某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海某公司。

新罗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进土回填协议书》,贵某公司返还兴某公司土方回填及毛料双倍定金款64.8万元等。贵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贵某公司返还兴某公司土方回填及毛料双倍定金款44.64万元等。判决生效后,兴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贵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4年8月1日,兴某公司再次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对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作为贵某公司现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免除举证责任和债务,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定金且未转至公司账户,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尚某公司、海某公司对贵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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