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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抹黑、拉踩贬低……在别人直播间肆意留言谩骂,自以为是“言论自由”,实际上已违反法律!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窦然(化名)在网络平台经营各类金鱼销售业务,经常拍摄短视频分享金鱼养护小知识。一次偶然,“最美侧脸”让其意外走红,凭借专业又有趣的内容收获众多粉丝支持,生意也蒸蒸日上。 然而,同行倩倩(化名)的生意却每况愈下。眼见窦然事业红火,倩倩竟组建粉丝群,对窦然展开讨伐谩骂。在群内污蔑窦然靠擦边手段出道,专卖残次金鱼,是个黑心商家。这些不实言论迅速发酵,一些不理智的粉丝受其蛊惑,纷纷涌入窦然的直播间进行谩骂。 不仅如此,倩倩在其直播间承诺,只要粉丝参与谩骂窦然,凭截图就能获得商品折扣。她更是放出狠话:“金鱼可以不卖,窦然必须倒!”同时,倩倩在直播间醒目位置,长时间、持续性地向观众展示诋毁窦然商品及服务的字样、横幅,诸如“窦然卖的金鱼头瘤萎缩,头缝炸开炸裂,专卖病鱼、瑕疵鱼,专门忽悠新人”等。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高达上万人,这些诋毁内容对窦然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起初,窦然秉持着以和为贵的态度,一直隐忍退让。但倩倩得寸进尺,变本加厉。无奈之下,窦然向律师咨询维权事宜,并委托公证处对倩倩直播间谩骂行为进行公证,保全证据。2024年5月,窦然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倩倩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窦然认为,倩倩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其商品、服务进行诋毁贬低,目的在于削弱其市场竞争力,该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倩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虚伪陈述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窦然与倩倩均是某品种金鱼销售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倩倩在直播中称窦然及其网店“专卖残次”“专人顶价”“卖残次鱼”等内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即便窦然所售商品存在一定问题,倩倩亦不能采取直播等方式公开对窦然及所经营店铺进行攻击。 因任何能够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该信息,倩倩的行为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虚伪事实,虚伪陈述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贬低窦然开设网店及其商品和服务,会使相关公众对窦然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及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使窦然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倩倩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窦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倩倩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倩倩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倩倩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窦然商誉受损情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倩倩赔偿窦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法官说法 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诋毁同行 商业信誉是指在生产、流通等经济行为中逐渐获得的社会公众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积极的综合性评价,是一种能够获得超额盈利的无形资产。商业诋毁是指对商业信誉的侵害行为,其目的在于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以谋求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案中,倩倩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窦然有权要求倩倩停止商业诋毁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无论是自媒体博主还是电商商家等,都应谨慎在直播平台发表评价性言论,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发布内容应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同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只有高质量的内容才能真正赢得公众认可,靠擦边、炒作、恶搞等低俗内容绝不会长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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