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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6:41:26

从“争权益”到“续亲情” 法官情理法融合解心结

作者: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蔡国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老伴去世后,年近七旬老人与两个继子女产生遗产继承纠纷,法官情理法融合,让当事人——

从“争权益”到“续亲情”

“我照顾他20多年了,现在却无家可归……”当事人王大娘在调解室含泪陈情。

今年3月底,这起涉及半路夫妻、继子女三方的遗产纠纷案件终落幕。面对12万元存款、15万元债权及祖宅房产的“三金”难题,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以“婚前财产确权+养老权益保障”双轨调解,让剑拔弩张的继母王大娘与继子女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前情:本诉与反诉的纠葛

王大娘与李大爷是半路夫妻,他们感情和睦,相互扶持20多年。李大爷有儿子李明(化名)和女儿李红(化名),与王大娘结婚时,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24年,李大爷病逝,留下12万元存款,置于王大娘名下。

“我们都尽到了赡养义务,父亲退休金不多时,我们每月给予补贴。母亲去世时,有一笔属于母亲份额的拆迁款,我们没要求分割,全部留给父亲,希望他晚年幸福。现在父亲去世了,留下财产,我们想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李明、李红要求与王大娘均分该存款被拒绝,于是起诉至邵武法院。

收到诉状后,王大娘坐不住了,立即提起反诉,称李明、李红不仅占有5万元遗属抚恤金,且李大爷生前有一笔债权也已被转移至他们手中,王大娘诉请参与两笔财产的分配。

李大爷债权从何而来?

原来,王大娘有个女儿小娟(化名),李大爷生前与王大娘曾先后借给她18万元。截至李大爷去世时,小娟陆续已还款3万元,尚余15万元未还。李大爷去世后,小娟被要求写下借条,今后向李明和李红还款。

“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归我,剩余他(李大爷)的一半,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且分配时我应该多分,我跟了他20多年,一直负责他的生活起居,他生病后,我更是悉心照顾、尽心尽责,现在我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王大娘认为,李大爷生前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利参与分配,李明、李红将该债权占为己有,侵犯了她的权利。

困境:定分止争如何两全

“这起遗产纠纷很棘手,特殊的家庭关系、本诉加反诉、多笔性质不同的争议财产、大量银行流水,双方更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子虽棘手,却没有让承办案件的法官罗思珍退缩,她明白,该起遗产继承纠纷背后可能带有强烈的亲情色彩,需要通过调解来推动关系的和解,这比一纸判决更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借给小娟的18万元,是我们祖宅拆迁所得,是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才不是什么共同财产,她要分走这个,我们不同意。现在我们只想把属于自己的要回来,不接受调解。”最初,在接到罗思珍致电沟通时,李明和李红态度强硬,拒绝接受调解。

王大娘同样不接受调解:“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行划归一半给我,剩余的一半才是遗产,凭什么要把我的一半也拿来分配?”

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拒绝调解的态度是罗思珍听到最多的反馈。尽管她已经分别对李明、李红和王大娘进行了细致劝导,但得到的回应如出一辙:“法官,没什么可说的,我们不调解。”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特别是在处理这种关系特别、积怨较深的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法官怀揣更多的耐心、责任心和同理心。“夫妻一起借出去的钱,一般会被认定为共同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出借的钱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情况就不一样了。李明、李红提供了《房屋征收协议》等相关材料,确实证明借给小娟的18万元是王大爷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划归一半给配偶,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而不是整体分配。王大爷已经去世了,现在你们对簿公堂,这是他想看到的吗?”

“作为律师,你们也不希望看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还是劝劝他们吧!”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罗思珍一段时间的分别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答应“面对面”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尘埃落定

前往调解室的路上,罗思珍心里直打鼓:“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激烈,不知道能不能把矛盾化解。”庆幸的是,因前期已对当事人开展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都较为缓和。然而,随着调解的进行,新的问题还是出现了。

王大娘年近70岁,缺乏劳动能力,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在分割的财产以及分配比例上丝毫不让步。于是,发生了罗思珍最担心的一幕……

在此前争议中,罗思珍发现双方并未提及房子,这让她松了一口气,因为房子通常是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重点争议财产。然而,还真是应了那句“担心什么来什么”。李明、李红认为王大娘太贪心,要求她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子。

原来,王大娘现居住的房子,是李大爷祖宅拆迁时的安置房,也属于李大爷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由李大爷的子女继承。

突然提出的房产问题,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明明只差一步,难道只能到此为止?

为解开双方心结,罗思珍立即进行“背对背”调解。

“王大娘年事已高,对与李大爷共同居住的房屋有较深的感情,如果要求她搬离房屋,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罗思珍劝说李明、李红。

“我们是念及情分的,本就没有想让她搬离,所以在之前起诉中没有提及房子。但她这样寸步不让,我们不得不主张房产权利了。”李明、李红如是说。

“李大爷在世时,你付出很多,悉心照料,李明、李红心存感恩。你们之间还是有亲情的,不要因为这些问题关系恶化。”罗思珍再次劝说王大娘……

在罗思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渐渐平复心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2万元存款中,李明、李红共分得4万元,其余归王大娘;15万元债权均归李大爷的子女所有;李大爷留下的房子,可由王大娘居住6年后搬离。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罗思珍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法官寄语》》》

“若单纯依法裁判,往往只能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但若将工作重点从案件‘结没结’转为矛盾‘解没解’,通过情、理、法相互交融的方式释法说理,则更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 罗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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