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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日发布,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该司法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台的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等。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同时明确,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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