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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我省区位特殊,出海船舶基数大、岸线复杂,海岸治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对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和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义务;强化对经营性留宿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海岸危险区域。 结合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条例(草案)》要求经营者建立船舶修造档案,明确各部门对船舶修造行为的监管职责;加强船舶管理站等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加强海岸管防信息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条例(草案)》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主)负责制,船长(船主)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规定出海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或船舶识别牌号,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 针对乡镇船舶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乡镇船舶备案管理等有关制度及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明确“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和查处以及涉嫌违法船舶的处置措施。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违规修造船舶、船舶和人员违规出海、违反乡镇船舶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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