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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预防和查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强化反走私部门协作,《条例》明确政府应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应当建立反走私联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推进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针对走私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条例》规定,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或经批准在延长期限内提供,无法提供且无法查明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统一改为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要求燃气管理部门定期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用户权益。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制定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为提高燃气管理信息化水平,《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用户服务档案,实现生产、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应当通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燃气气瓶充装、检验、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此外,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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