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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节没办成,投资人急了,要求主办公司还钱。可主办公司称:“这是风险投资。”那么,这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林先生与厦门某公司签订《“2024某音乐节”投资协议》,约定林先生投资250万元,某公司承诺3个月后返还本金,并每月支付2.5%的固定收益(即6.25万元)。协议还写明:无论音乐节是否举办,公司都保证还本付息,大股东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林先生爽快转账250万元,但音乐节因故“流产”。起初,某公司支付两个月利息(共12万元),但后续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 林先生多次催款,某公司却以“投资有风险”搪塞。无奈之下,林先生将某公司和担保人程某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实为借款,被告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250万元实为借款,而非投资。协议约定林先生不承担风险,每月固定收益,而“保本保息”不符合投资特征,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本质相悖,更符合借贷关系。 此外,林先生未行使股东权利,不参与项目运营,仅坐收利息,不具备投资合作要件。 因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5%(年化30%)远超法律保护上限,因此,法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厦门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3.69万元及利息2.5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充斥着大量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而投资与借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若合同仅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亦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则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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