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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5:11:39

施工毁坟引纠纷 经调解迁入公墓

作者:赖黄恬 胡苏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殡葬文化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祖坟是承载家族情感寄托与厚重传统信仰的特定场所。然而,殡葬事务中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近日,武夷山市五夫司法所“蒲公英”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化解一起因施工毁坟引发的赔偿与迁坟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1月,李某在武夷山市五夫镇古亭村开山修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陈某荣祖坟受损,墓碑、墓体砖石均被毁坏,大量雨水渗入墓穴。陈家当即提出20万元赔偿诉求,而李某仅愿意承担修缮或迁坟成本,双方赔偿金额分歧悬殊。

在该纠纷中,不仅是对“外”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对于祖坟的后续处置,家族内部成员也意见不一。陈某梁认为祖坟选址蕴含重要风水意义,迁坟有违先人遗志;陈某曼、陈某国则从祭扫便利性考虑,更倾向于将祖坟迁入公墓。此外,陈家认为可以此次修缮为契机扩建坟头改善风水,为家族带来福祉。

五夫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朱子家训》找到切入点,向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并宣讲法律法规和殡葬新规,重点向陈家阐述迁坟的政策依据及好处。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支付1万元补偿金(含合理精神损害赔偿);陈家放弃巨额索赔,并迁坟进公墓。目前,已完成迁坟事宜。

“蒲公英”说法

禁止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建造坟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陈家亲属有权向李某提出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保护规定中,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严重后果”及合理范围,当事人在提出赔偿方案时需理性评估诉求。

此外,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在此纠纷中,陈家的祖坟在新修公路一侧,早在修路前就应迁出,现提出扩建坟头的想法与政策相悖,应顺应政策迁移至公墓安葬。

案例启示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生态安葬,如树葬、花葬等节地环保方式,既符合传统孝道,又能保护土地资源。广大群众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安葬方式,唯有尊重法律、文明治丧,才能真正表达对亲人的哀思,维护社会和谐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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