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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22:24

为逃避债务,1元转让茶店 法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明坡 谢坤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欠下35万元茶叶款,却在诉讼期间将名下茶店以1元的“白菜价”转让给女儿,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债务人转让茶店的合同。

案情回顾

自2008年起,徐某长期向王某购买茶叶。经双方结算确认,徐某尚欠王某货款35万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

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讨,徐某未支付欠款。2024年1月8日,王某将徐某诉至安溪法院。

王某起诉后,徐某不仅未支付任何款项,还在诉讼过程中与其女儿小徐签订一份《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徐某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某茶店(包括名称等)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徐;徐某需在2024年4月17日前完成财产移交,并停止使用该店名称;转让茶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徐某承担,转让后茶店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小徐所有,由其承担无限责任。

2024年6月26日,安溪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然而,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9月9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今年3月8日终结执行程序。

后王某发现,徐某在诉讼期间低价转让了茶店。今年3月17日,王某再次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某与小徐之间的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

不合理转让,应撤销转让行为

案件审理中,王某认为,徐某明知其负有债务,仍向小徐低价转让茶店,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拖欠王某大额债务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茶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元)转让给小徐,该行为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债权人王某债权的实现。小徐作为徐某的女儿,对徐某的债务情况及诉讼状态理应知晓或应当知晓,故小徐取得案涉茶叶店并非善意。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徐某将茶叶店转让给小徐的行为。

法官说法

低价转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即受让人、债权人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案中,徐某在拖欠钱款且诉讼期间,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其主要财产(茶店),属于典型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其女儿小徐作为受让人,理应知晓父亲身负债务及诉讼的情况,故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官提醒

恶意逃债可能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近年来,债务人不当减损自身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屡见不鲜。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买入、无偿赠与等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应高度警惕,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债务人,切勿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假离婚”“假赠与”“低价转让给亲友”等所谓“妙招”逃避债务是徒劳的,不仅难以达到目的,反而可能因抗拒执行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此外,作为财产受让人,在接受债务人转让的财产(特别是低价或无偿)时,务必核实清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如果明知或应知该交易会损害他人债权而仍进行交易,不仅交易行为可能被撤销,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因协助逃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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