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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16:25

5两螃蟹1两绳,“行业惯例”能否免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黄雅珠 林姗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5两螃蟹1两绳,“行业惯例”能否免责?

法院:构成货物质量瑕疵,应减少货款

买螃蟹附赠“半两绳”,商家一句“行业都这样”能否免责?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螃蟹买卖合同纠纷,对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使用超重捆扎绳的行为作出裁判,明确此类行为构成货物质量瑕疵,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郭某为筹备婚宴,向厦门某水产店采购290只螃蟹,双方约定按重量计价。收货后,郭某发现螃蟹实际个头偏小,且捆绑绳厚重,一掂量便察觉异样:“5两左右的螃蟹,绳子就有1两,实际重量不到4两!”郭某随即通过微信向商家提出质疑,但商家仅以“行业做法”回应,未作合理解释。因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郭某拒绝支付16671元货款,水产店遂将其诉至湖里法院。

庭审中,水产店坚称:“螃蟹带绳称重是行业惯例,半两到一两的绳子重量属于正常范围,郭某已使用全部货物,理应足额付款。”然而法院经调查发现,郭某在微信沟通中多次强调绳子过重、螃蟹规格不足,而商家始终未提供合理解释或调整方案。

审理与说法

超重捆扎构成质量瑕疵

此案争议核心在于: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使用超重捆扎绳,是否构成货物质量瑕疵?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市场存在水产品带绳称重的习惯,但这种“惯例”必须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之上。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螃蟹捆扎绳重量应控制在水产品自重的5%以内,严禁通过增重手段变相抬高价格。此案中,水产店自认捆绳重量达半两到一两(约25~50克),而5两重螃蟹(250克)的合理捆绳重量应不超过12.5克,实际重量超标2~4倍,明显违反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

同时,结合商家在微信中已确认螃蟹“个头确实较小”的事实,法院认定,超重捆扎绳与规格不足共同导致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严重影响了郭某购买螃蟹用于婚宴的合同目的实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所谓“行业惯例”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则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水产店提供的货物因捆扎绳超重导致实际价值降低,即便郭某在商家提醒后仍使用了货物,商家也应承担主要瑕疵责任。最终判决郭某向水产店支付货款14124.45元,即在原主张的16671元基础上扣减2546.55元,并驳回水产店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货款已按判决履行。

法官提醒

“行业惯例”不能成违法挡箭牌

广大经营者切勿将“行业惯例”作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商家通过厚重捆扎绳、吸水材料增重等手段,不仅涉嫌欺诈,还可能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此类变相涨价行为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罚款金额可达20万元。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水产品等称重商品时,要注意留存购物小票、称重视频、实物样品等证据,尤其是捆扎绳细节。一旦发现重量异常,应立即要求在市场公平秤复验,并拨打12315投诉。若损失较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惩罚性赔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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