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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5:39:36

别让驾考变“坑”考——律师解读关于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高考落幕,暑假开启,驾校练车迎来旺季。报名点前的长队、骄阳下穿梭的练车身影,处处透着年轻人对“手握方向盘”的热切向往。但热闹背后,“低价引流”“包过承诺”“额外收费”等套路防不胜防,不少缺乏经验的学员频频受骗。

为助力学员安全“起步”,近日,记者邀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结合案例解读相关法律问题,教您避开驾校那些“坑”!

案例一:低价“全包”藏猫腻

高考结束后,小刘(化名)被某驾校“2980元全包拿证”的广告吸引。报名签约时,驾校未告知需收取额外费用。然而,练车后,教练以“暑期燃油紧缺需补贴”“考场模拟适应费”等名义强制收费,威胁“不交钱只能排队等练车”。小刘被迫又支付2180元,总花费达5160元,远超当地市场价。

问题①:驾校“全包价”诱导签约后强制收费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该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驾校广告中“全包拿证”属于明确的服务承诺,签约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燃油补贴、考场模拟费等额外收费项目,直接侵犯学员的知情权。

同时,教练以“不交钱只能排队等练车”相威胁,涉嫌强制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驾校明知教练实施该行为却未制止,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小刘可要求驾校退还额外收取的2180元,并按额外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问题②:学车的总花费远超市场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费者可主张退还不合理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驾校利用学员急于拿证的心理(如暑期时间紧张)、信息不对称或缺乏经验,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费用,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学员可主张该收费条款显失公平。学员可收集广告截图、缴费凭证等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额外收费的民事行为,退还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案例二:“免考包过”是陷阱

工作繁忙的小王(化名)想考驾照却没有时间,因轻信短视频“45天免考包过”广告,联系自称“有驾校合作渠道”的黄牛,并交出交管12123账号密码,分4次支付5800元代考费。收到伪造电子驾照后,小王发现无法在交管系统查询到考试记录,再联系黄牛时已找不到人。

问题①:“免考包过”“代考拿证”的广告违反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免考包过”明显违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法定程序,属于虚假广告。

发布该广告的平台或商家,将面临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②:黄牛收取费用后失联,是否构成诈骗罪?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黄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中,黄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考包过”的事实,骗取小王5800元,数额已达“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小王可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虚假驾照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黄牛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回被骗款项。

问题③:提供交管12123账号密码给他人,自身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交管12123账号关联个人身份信息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属于个人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小王擅自将账号密码提供给他人,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若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伪造证件、盗用身份等,小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明知对方用于违法活动仍提供信息,可能构成共犯。

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即使小王未实际取得驾照,其配合“代考”的行为也违反驾照申领规定,需承担信用风险。若发生纠纷或违法事件,需综合判断小王主观认知、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责任。

问题④:伪造电子驾照,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伪造电子驾照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电子驾照与实体驾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黄牛伪造电子驾照并提供给小王,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若小王明知驾照是伪造的仍使用,可能构成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三:练车的“隐形风险”

教练开着教练车载着4名学员,到郊外指定路段练习科目三路考内容。行驶至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教练为演示“通过路口加速技巧”,擅自更改练车路线,未提前减速观察路况,与横向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小轿车司机当场死亡,4名学员不同程度受伤。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教练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问题①:教练擅自更改练车路线导致事故,驾校是否需担责?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科目三练车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擅自更改路线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且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教练擅自更改练车路线,违反法定教学规范,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校作为经营管理者,对教练的违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②:教练“演示危险操作”是否失职?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教练在科目三练车中负有法定安全指导和监督义务,危险操作属严重失职。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科目三涉及实际道路驾驶,教练需全程监督学员操作,及时纠正危险行为,对学员的安全负责,而非主动演示违规操作。

此事故中,教练为“演示技巧”在路口未减速观察,属于违反教学规范的危险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驾校在对受害人赔偿后,可向教练追偿部分损失。

问题③:若学员干扰教练驾驶导致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学员在练车中需遵守教练指令,若存在干扰驾驶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科目三练车时,学员作为学习者,主要义务是遵守教练指导、规范操作,不得实施干扰驾驶的行为(如抢夺方向盘、突然喧哗干扰判断等)。

若学员存在过错导致事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此事故中,事故因教练违规操作导致,学员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问题④:教练车的事故处理是否有特别规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教练车属于特殊管理车辆,事故处理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若事故中,存在教练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教练员无证教学等违规情形,相关部门可对驾校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时,教练车的违规情况将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此外,教练车需配备专用安全设施,未配备可能加重驾校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这些设施是保障练车安全的关键,如副制动踏板可让教练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停车。

若事故中教练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且该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则驾校因“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工具”,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相关部门还可对驾校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问题⑤:事故造成的伤亡损失,除驾校赔偿外,是否有其他赔偿途径?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可通过交强险和商业险获得赔偿。教练车作为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可先由教练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驾校和教练承担。若驾校为学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学员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学车的避“坑”要点:

1. 选驾校看资质。核实驾校营业执照、培训许可证,查看教练证、教练车备案信息,避免选择“黑驾校”。

2. 签合同要细致。明确收费项目、练车时间、考试安排等,对“全包”“包过”等承诺要书面确认,注明“无任何额外收费”,拒绝口头约定。

3. 遇陷阱即止损。发现强制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立即保留证据(录音、截图、凭证),向12315、122等部门投诉。

4. 守底线拒违规。坚决拒绝“代考”“买过”等违法承诺,通过正规考试拿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普法后记

暑期学车,既是掌握一项生活技能的过程,也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方向盘握在手中,法律的“安全带”更要系紧——面对“低价陷阱”,要懂得用法律守护自身权益;听闻“包过承诺”,需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遭遇练车风险,要清楚民法典为安全兜底。

别让侥幸心理代替规则意识,别让口头承诺取代书面约定。遇到权益受损,及时保留证据、拨打维权热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份助力。

愿每一位学员都能避开陷阱,在规则中前行,不仅顺利拿到驾照,更收获一身守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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