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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修车”视频惹官司 ——福清法院调解一起网络名誉权之争案 因对商家的服务不满意,客户在网络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呼吁网友不要到该商家消费,并对商家服务进行恶意评价,这种为泄私愤恶意评价商家服务的行为可能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日前,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汽车维修纠纷演变为网络名誉权之争的案件。 何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年底,出于对陈某的信任,何某到陈某经营的某轿车维修店更换其轿车的发动机。2024年1月25日,何某的车辆完成更换发动机的项目并出厂,随后何某分别于2024年2月28日与2024年6月25到维修店更换发动机机油。 2024年11月14日,何某告知陈某其发动机出现拉缸现象,要求陈某为其提供修理服务,陈某让其不要私自拆解发动机,待其出差回来确认发动机拉缸原因后再行协商,但何某对陈某的建议不予理会并私自拆解发动机。而后,何某开始陆续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发布多篇“无良修车拒绝售后,真的技术不够,扯皮来凑,别去店太黑”等文字及维修店店面照片、车辆照片的图文视频。 何某发布的这些视频被许多人收藏、转发,对陈某的轿车维修店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造成负面评价,维修店的营业额也因此连续下滑。不堪其扰的陈某认为何某已侵犯了维修店的名誉权,为此诉至福清法院,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且案件事实较为清晰,认为具备调解基础。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沟通方式,一方面指出何某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其发表的文字内容可能引发他人对某汽车维修店的误解,其言论已经超出评价的合理限度;另一方面缓解陈某的情绪,耐心劝导陈某理解何某作为消费者因担心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而产生的焦虑心情,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经过多次调解,陈某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何某立即删除其在网络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侵犯某轿车维修店名誉权的相关视频、评论等内容,并同步在网络视频平台以视频方式向陈某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至此,这起因汽车维修纠纷引发的“名誉权保卫战”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不是“情绪垃圾桶”,发表内容时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有作出评价的权利,但评价必须如实、全面、客观,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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