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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挪一下车,又没有开很远……”这是不少酒后驾驶人心存侥幸的借口。 漳州一男子叫了代驾,却因“强迫症”觉得车辆停放不正,酒后挪车构成醉驾。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海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22日晚,叶某驾车前往其表哥家,把车停在马路边的停车位。席间,叶某饮用约六两自酿米酒。饭后,叶某通过手机预约代驾服务,并在副驾驶位等待。 然而,在等待代驾的过程中,叶某的“强迫症”犯了! 他发现车停得不够正,在酒精作用下,竟坐回驾驶位,启动车辆试图挪正位置。 车辆启动后,因叶某意识模糊、操作失控,导致车辆与前方停放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撞车主立即报警。经鉴定,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85.4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龙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龙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危险驾驶不以行驶距离长短为转移 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并不以行驶距离长短、速度快慢为转移。只要行为人酒后出于主观意愿在道路上启动了车辆并发生物理位移,即使只是极短的挪动,其行为就已构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此案中,叶某的错误认知极具代表性。不少驾驶员认为“就挪几步”“不出车位”就不算酒驾醉驾,这是一种非常危险且错误的认识!法律评价的是酒后操控车辆的行为本身及其潜在危害性。公共道路(含公共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上的任何酒后动车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务必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哪怕只是挪车,也绝对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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