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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采访设备,岂能挡住真相的追问! ——律师解读企业暴力阻挠采访事件 近日,湖南一起企业暴力阻挠新闻采访事件引发舆论哗然。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因记者调查不合格产品问题,当众摔毁摄像机、损毁采访设备,最终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该起事件不仅暴露了部分企业面对监督的冲动与傲慢,更让记者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邀请福建仰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浩律师,结合事件细节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7月15日上午,多家媒体记者到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此次采访源于长沙市市民刘先生向媒体举报,称其在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购买的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电缆不仅未达到国家标准,甚至低于企业自身标注的质量参数。 媒体记者持合法证件前往该公司核实情况时,遭遇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激烈阻挠。现场视频显示,谢某某情绪激动地抢夺记者手中的摄像机狠狠摔砸,并推搡在场其他记者,试图抢夺手机。 当晚,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谢某某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其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还在调查中。 据2018年2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质检利剑”打假专项行动10大典型案例显示,湖南某线缆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不合格及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产品案就是其中一项案例。通报称,2017年7月20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无3C认证生产产品、冒用3C质量认证标志及生产不合格电线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案涉案货值超76万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余元,并没收违法产品。 “拉扯的时候,在侵犯我们的隐私,侵犯我们的肖像权和商业秘密。”面对舆论质疑,涉事企业称,之所以砸记者的摄像机是因为要求删除对方拍摄的画面,对方不删除。 事发当日下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官方微信发声表示:“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问题①:谢某某的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谢某某的行为已触及多重法律红线。 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五千元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五万元的,还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事件中,若谢某某损坏的拍摄设备等物品经司法鉴定损失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行政责任层面,即使谢某某损坏的财物价值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层面,谢某某在该事件中毁坏记者的拍摄设备、眼镜等物品,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此外,若谢某某的行为导致记者受伤,还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问题②: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4月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因此,新闻记者有权依法开展采访活动,并对采访事件进行批评、评论和发表,有权对采访过程中知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问题③:如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此外,《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因此,国家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进行有力保障,若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问题④:新闻记者如何正确行使采访权?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主要应当遵循“持证采访、真实客观、不谋私利、尊重权利”原则。 1. 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2. 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3. 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4.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此外,对可能引发争议的监督报道,应提前与涉事方沟通核实,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需公开曝光的,应留存完整证据链,确保监督行为有据可依,并接受社会监督。 问题⑤:被采访对象如何正确应对新闻采访?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首先,应当主动配合。新闻记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扰、阻挠,被采访对象应尽可能予以配合。 其次,要积极陈述申辩。避免新闻舆情或采访冲突的有效措施,是正视采访内容,积极回应,主动申辩,公开相应佐证材料,消除公众疑虑。 最后,要坚持理性维权。若认为采访行为违法、采访内容失实,除了可以当场说明情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国记者网)”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实践中,不少企业坚持上述原则,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制定危机应对预案,有效降低采访冲突的发生,极大地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公信力。 问题⑥:记者采访时遭遇暴力阻挠,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当采访遭遇暴力阻挠时,新闻记者需尽量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冲突升级,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保存好被损毁的设备及其他财物,及时撤离冲突现场并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或相关党政部门的协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⑦: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后有哪些维权途径?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后,应尽可能保存购买发票、付款记录、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打好证据基础。主要维权途径包括与商家协商退换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等,若以上途径仍无法有效维权,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同时,也提醒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可能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生产者、销售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生产出优质、合格的产品,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发展。 新闻多一点 近年来,类似暴力阻挠记者正常采访的事件并非个例,而阻挠者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1. 围殴记者,涉案人员被免职、拘留 据《光明网》报道,2023年5月30日,一名极目新闻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时,被3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事后,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根据通报,涉案人员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罚,涉案人员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同时,熊某被免去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调离公安系统;李某、陶某被予以解聘处理。 2. 暗访记者被打,企业停产整顿,打人者被拘 据《封面新闻》报道,2021年3月23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根据群众举报,前往和县某餐具清洗配送部进行暗访报道。其间,发生记者被打事件。过程中,该配送部负责人张某某在要求暗访记者删除手机内拍摄素材时,动手撕扯记者衣物、锤捣记者身体,造成多人体表多处轻微损伤。事后,和县相关部门勒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对工作车间进行查封。张某某因打人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11天、罚款600元。鉴于张某某违法事实,政协和县十届二十六次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县十届政协常务委员职务、委员资格。 律师提醒 面对质量质疑和媒体监督,企业应秉持“有则改之”的态度,以坦诚沟通替代暴力对抗,靠质量与透明重塑信誉。暴力阻挠采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引发刑事责任、经济赔偿、信用破产的多重危机。 记者短评: 采访权不容暴力挑衅 摄像机的碎片映出的,不仅是企业负责人的冲动,更是对法治规则的漠视。 新闻采访权从来不是记者的“特权”,而是公众赋予的“公权”。从消费者维权到企业整改监督,从社会问题曝光到公共利益守护,记者的采访行为本质上是在为公众 “代笔”“发声”,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延伸。正如中国记协所言,“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对记者的支持,更是对每一个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庄严承诺。 对记者而言,要恪守职业操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利,让每一篇报道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对被采访者而言,要摒弃“对抗思维”,将舆论监督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企业的生存之本从来不是掩盖问题的“拳头”,而是过硬的质量和守法的自觉。试图以暴力压制质疑,只会让信任的裂痕越来越大。唯有直面问题、彻底整改,才能重建市场信誉。 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记者铁肩担道义的监督勇气,也需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较真精神。当记者的镜头不再因暴力而颤抖,当消费者的诉求能顺畅传递,当企业的经营始终在合规轨道上运行,我们的市场环境才能更清朗,社会运转才能更有序,法治的阳光才能真正照亮每个角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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