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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仁瑀,北宋初期的一员猛将。此人不仅以武艺超群闻名,其执法如山的做法也堪称一时楷模。 《续资治通鉴》第六卷载:“仁瑀兄子因醉酒误杀平民,系狱当死,民家愿以过失伤论。仁瑀曰:‘我为长吏而兄子杀人,此乃恃势恣横,非过失也,岂敢以私亲而乱国法哉!’遂论如律。” 这一节,说的是马仁瑀担任瀛州防御使时,他哥哥的儿子酒后胡来,把一名无辜的百姓打死。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死罪。但被害人的家属因为凶手的叔叔是地方上的大领导,不敢较真,愿意以过失伤人罪处理此事(不排除下面的干部向死者家属做了工作的可能)。马仁瑀却态度鲜明地说:“我任地方主要领导而侄儿杀人,这分明是他仗势横行霸道,哪里是什么过失行为?怎么敢在这样的问题上徇私枉法!”随即依法对侄儿处以死刑。 在此之前,《续资治通鉴》第三卷也有关于马仁瑀的记载,比较负面。由此看来,马仁瑀这个人性格比较复杂,可谓一言难尽。不过,他虽然作风粗暴,甚至纪律性差一点,但在大原则上并不含糊。对百姓来说,那个年代的官员能做到执法如山、大义灭亲,也算很可以了。 法制的权威在于令行禁止。领导者带头敬畏法制,法制便不怒自威;而随意破坏法制,法制便可能很快成为一纸空文,社会秩序也将因此混乱。马仁瑀虽然有时胆子不小,但“岂敢以私亲而乱国法”的观念还是有的,所以能够主动出手严惩犯了法的亲属。否则,在那个年代,他如果想利用职务便利做点手脚,并非不可能。估计当时的法制环境相对还不错,与此相类,《续资治通鉴》第十四卷记载了宋太宗的一件事:御史中丞曾经弹劾开封府尹、许王赵元僖。赵元僖很不爽,以自己是皇帝亲生儿子为由,请父亲宋太宗宽恕。宋太宗说:“这是朝廷的仪礼法制,谁敢破坏?就是我有过错,大家也要对我进行批评纠正,你身为开封府一把手,就可以不守法?”按相关规定处罚了赵元僖。要知道,赵元僖是宋太宗次子,此时出任开封府,那是作为接班人培养的(当然,后来他年纪轻轻突然身亡,只是被追赠为太子)。宋太宗能将法制放在那么高的位置,示范效应当然不错,怕就怕“权大于法”,身处高位者心中无“法”。 维护法制的权威,需要执法者刚正不阿,敢于顶住种种压力。执法者自身不正,再好的法制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效用。事在人为。很多时候,社会并不缺乏制度,但公平正义仍可能缺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操作者不够“正”。什么时候都可能出现幻想逍遥于法外之人。这些人如果有权势,便有机会干预执法。执法者一旦刚硬不起来,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就可想而知了。像马仁瑀这种情况,如果他自己不把公正当回事,便可能主动出手干预办案人员;如果办案人员刚性不足、正气缺失,便将轻而易举放弃防线,枉法裁判。还好,马仁瑀平时的“霸气”没有用到这方面来,否则,史册上也就没有这样的记载了。 维护法制的权威,还需要执法者铁面无私,勇于突破情感障碍。法制在字面上好说,但在实践中却总有种种人情世故的困惑。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亲情、友情、乡情等等,都可能让一个人割舍不下。而法制则需要排除感情因素的干扰。所面对的人员与自己无关还好,如果有关联,那还真不是那么容易处理的。即使是“回避”制度,也无法回避这些问题。对执法者来说,需要正确处理公与私、情与理的关系。当二者产生矛盾时,要懂得取舍。一般性的惩处还可以理解,生死之决最是考验人。马仁瑀这样大义灭亲的案例,虽然不是个别,但也不会太多。想想人家可以做到这个地步,后世的执法者,或者手握其他公权力者,岂能无动于衷?榜样就是用来学习的,对照先辈们的事迹,后人完全没有理由不把类似的事情处理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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