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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柘荣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依托诉调对接机制,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移交至柘荣县双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时间回溯到2021年2月,孔某入职某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加工木板量计酬,按月支付工资。2023年,孔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该厂工作。2025年8月17日下午,孔某在锯木车间观看其他工友作业时,突发头晕导致身体侧倾,左手不慎被机器链条绞伤。经住院治疗,孔某伤愈出院,但左手食指活动受限,后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该厂实际经营者因患病在外地治疗,委托管理人员陆某负责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及工伤认定及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引导双方同意向双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双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梳理案件事实。一方面,肯定厂方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向孔某传递厂方的协商诚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通过实地走访事发现场、询问工友,调解员发现事发时孔某并非在岗工作,其前往其他工位观看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存在争议,工伤认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调解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孔某详细解释认定工伤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如系协助工友、接受现场指导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行为,可认定为工伤;若属个人串岗闲逛,则难以认定。孔某听后表示理解,考虑到工伤认定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自愿放弃工伤认定,主张厂方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补偿其18万元。 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厂方已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6万元,但因孔某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业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理赔未能及时推进。经调解员协调,孔某重新到保险公司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构成九级残疾,保险公司测算赔付金额约7万元。双方协商同意该笔理赔款由孔某直接领取,但孔某认为保险赔付远未达到其18万元的预期。 为弥合差距,调解员深入了解厂方实际财务状况,并引导厂方提出补充补偿方案。最终,厂方表示愿意另行补偿3.1万元。经反复沟通,孔某充分权衡后,同意该方案。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孔某不再就该起纠纷主张其他权利,协议内容同步申请司法确认。 该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既是双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依法调解、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下一步,双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将持续聚焦工伤认定难、职工讨薪难等民生热点,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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