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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15:44:11

职业索赔“碰瓷”违规经营 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静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打假”异化为“生意”,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当商家“蹭名牌”踩中法律红线,又该如何担责?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既戳穿了“职业索赔”的“维权”伪装,也给违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刘某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名为“正品胖东来代购店”的网店,花2800余元购买了“纯钛磁吸鹿鸣壶”“纯钛磁吸子弹头焖茶杯”。两件商品的标题中均带有“胖东来”字样。

收货后,刘某发现两件商品上均无“胖东来”注册商标标识,也没有购物小票或发票。刘某随即联系店铺经营者杜某,杜某解释称商品系“胖东来代工生产”。刘某通过平台向商品的实际生产厂家核实,厂家客服明确否认与“胖东来”存在代工关系。

刘某认为,杜某在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刻意使用“胖东来”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商品来源于“胖东来”或与其存在特定关联,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洛江法院,要求杜某退还货款2800余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8400余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托法院全国统一办公系统的“关联案件”功能,对刘某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询发现,自2024年以来,除此案外,刘某还在武汉、遵义、上海等多个地市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多起网络侵权、信息网络买卖、产品责任等纠纷诉讼。综合其短时间跨地域、高频次提起索赔诉讼的行为,法院初步判断刘某高度符合“职业索赔人”的特征。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刘某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虽然法律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维权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意图和生活需要。对于以索赔为业、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牟取利益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其高额索赔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法官也对杜某进行了以案释法和法治教育,指出其在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擅自使用“胖东来”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绝非“小事一桩”。

经过法官双向释法和疏导,双方均认识到了各自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风险,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向刘某支付合理赔偿。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此案反映出网络交易中两类典型问题,值得各方警醒。

一方面,职业索赔人滥用诉权的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利用“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索赔为目的反复提起投诉和诉讼,甚至恶意制造违法假象,进行敲诈勒索。此类行为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挤占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以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对职业索赔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让“打假”回归维权本意。

另一方面,经营者违规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问题同样值得警惕。杜某在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擅自使用“胖东来”字样,利用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吸引客流、误导消费者,即便其辩称“代购”或“代工”,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代购”之名,行售假之实,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留存交易凭证,遇到消费纠纷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则应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借用他人品牌信誉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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