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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佳节,举国同庆。当万家灯火映照团圆之时,有一群人曾用20年默默守护着这份安宁。日前,在福建取景拍摄的国安题材电视剧《交锋》正在热播。该剧由国家安全部主导创作,以上世纪90年代一起泄密大案为切入点,讲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横跨20年与间谍势力周旋的隐蔽战线故事。 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高玲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对剧中发生在福州街巷、滨海沿岸的典型情节逐一拆解解读,让公众读懂这场无硝烟战场背后的法治逻辑,也让福州观众透过熟悉的城市镜头,在欢度国庆的同时,读懂“家门口”的国家安全防线。 剧情一 科研专家遭胁迫未报备 “761研究所”固体火箭推进领域专家曹了平到境外参加学术展会时,被台谍锁定为渗透目标。对方先以学术认可、高额科研补贴示好,又设圈套胁迫其同事,半拉拢半要挟地邀他担任“顾问”。回国后,对方持续对曹了平骚扰施压,他因害怕遭报复,始终未向单位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备异常情况。后续又叠加事业受挫、心理失衡与利益诱惑的多重冲击,这位科研骨干最终突破底线,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道路。 问题①:遭遇间谍势力胁迫该如何正确处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哪些明确规定?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当公民发现自己被间谍势力锁定、拉拢或胁迫时,最核心的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保密部门,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寻求保护与协助,切忌因恐惧、侥幸心理选择隐瞒或妥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主动报备不仅能及时阻断境外势力的渗透链条,也能最大程度为自身争取法律层面的宽大处理,避免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问题②:像曹了平这样的涉密人员,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曹了平作为在涉密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于法定的涉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全部保密义务,这些义务覆盖涉密工作的全流程,包括在采集、制作、收发、使用、管理、传输、存储、销毁国家秘密信息及相关载体的全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不得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谈话和家庭生活等个人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发现自身出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主动终止,若发生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单位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隐瞒泄密事实。日常须自觉接受单位组织的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发现他人存在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向单位或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剧情二 遇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时举报 贾春霖既是曹了平的老同学,也是同单位的涉密岗位同事。在单位卫生间,他撞见曹了平正用厕纸偷偷抄写固体火箭推进领域的核心涉密数据,遂向领导举报曹了平。随后,贾春霖厉声质问,直击曹了平的心理防线,使其精神崩溃。 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若发现他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普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行为时,无须自行采取强制措施、贸然与对方正面冲突,最合法稳妥的处置路径是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正规渠道提交线索,避免打草惊蛇、干扰后续国安机关的正常侦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同样明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公民可通过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登录www.12339.gov.cn互联网举报平台、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等多种正规渠道提交线索,支持实名或匿名举报,国家安全机关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同时,法律也为举报行为提供了切实保障:如果举报人或其近亲属因举报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可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人身保护,相关部门会依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间谍窃密行为作出贡献的,举报人还可依据《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依法申请对应层级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剧情三 高额稿酬诱拍军事设施 台谍情报机关以高额稿酬为诱饵,发布带有特殊指向的拍摄需求,唆使普通摄影爱好者到军事基地、部队驻地周边拍摄涉密军事设施照片,路志非为获取高额回报,铤而走险偷拍了部队相关影像资料。除此之外,台谍情报机关还将渗透触角伸向沿海普通渔民,以隐蔽的方式向他们收购涉及军事信息的新闻报纸。 问题①:路志非为获取报酬,提供敏感涉密照片,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即便拍摄者本身没有明确的“主动刺探国家秘密”的主观恶意,仅为获取报酬向境外人员提供涉及军事基地、军事设施的敏感涉密照片,也已经触碰到法律红线,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相关照片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载体,向境外非法提供,属于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便相关照片未达到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准,若该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作出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同时相关违法所得会被没收,个人后续的出入境、涉密相关从业资格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问题②:新闻媒体负有什么样的保密义务?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相关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第九条规定,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剧情四 干部遭间谍胁迫而泄密 体制内干部谢逢时一家陷入台谍布下的“三只麻雀”圈套,儿子谢晓舟被人设计染上毒瘾,成为对方控制全家的手段。为了挽救儿子,谢逢时没守住自己的底线,交出了情报,最终绝望地从办公楼楼顶跳下。 问题:我国法律对于被胁迫参与间谍犯罪的行为人,是否有从宽处理的空间?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我国法律针对这类被胁迫参与间谍犯罪的情形,明确设置了从宽处理的制度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从宽并非无底线的“免责”:如果被胁迫后主动配合境外间谍实施窃密行动,造成了核心国家秘密泄露、国家安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依然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胁迫的情节会作为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从轻考量因素。 剧情五 冒充国安工作人员行骗 金池中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机关的办案人员,以“执行秘密任务”为幌子,蒙骗对其真实背景完全不知情的金丽娜,让她听从自己的指令,配合其对台谍人员进行定点跟踪、日常监视,协助自己整理汇总相关人员的行踪轨迹、社交往来等信息,完成情报筛选和分析工作。 问题: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且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情形。 国家安全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执法机关,冒充其工作人员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极易诱导普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涉及间谍活动的相关环节中,带来极大的国家安全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冒充过程中还同步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行为,还会依照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剧情六 受教唆窃取部队文件 金丽娜在间谍林看山的刻意教唆、反复撺掇下,趁着去在部队工作的姑姑家中做客的间隙,私自翻找并拿走了姑姑存放的一份文件档案,转头交给了林看山。林看山拿到这份文件后,随手翻了几页,便主观判定这些内容没有情报价值,随手丢在了一边。 问题:在文件不涉及涉密信息的前提下,金丽娜的行为是否触及法律?触及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即便涉案文件经鉴定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内容,金丽娜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窃取、拿走他人占有的单位文件档案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多条法律红线: 首先,该行为属于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如果涉案文件的载体本身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将直接触犯刑法中的盗窃罪,面临刑事处罚;同时,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两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其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可责令返还被取走的档案,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若存在买卖、转让档案等情形,可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这些文件后续被不当扩散,还可能侵犯相关单位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人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剧情七 涉案人员投案自首 此前因过失泄露涉密信息、不慎卷入间谍相关活动的谢晓舟,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思想挣扎与事实冲击后,与台谍、长期被情报机构裹挟利用的女友,在广州停留期间,最终共同作出了主动悔过的选择,二人一同到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办公地点,准备如实交代自己参与过的全部涉案情况,争取法律层面的宽大处理。 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待这类自首行为,在量刑上会有怎样的考量?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针对涉及反间谍、泄露国家秘密类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自首的从宽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实施间谍相关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属于法定的自首情节: 对于一般的间谍类犯罪,自首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本身犯罪情节较轻,还可以直接被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除了自首之外,还能主动揭发他人的间谍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间谍案件,还会同时被认定为立功甚至重大立功,不仅可以获得进一步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会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奖励。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法律对国家安全的严格守护,也给涉案人员主动悔过、降低国家安全损失留下了合法的从宽通道。 普法后记 《交锋》的热播,无疑是给所有观众上了一堂打破认知误区的全民国安普法课。它撕掉了谍战题材自带的戏剧化滤镜,把间谍窃密渗透的真实面目,直接摊开在公众面前。以往不少人总觉得,反间谍斗争是涉密科研人员、国安干警才需要操心的事,和自己的日常并无关联。但剧中多处剧情戳破了这个错觉:普通摄影爱好者为几千元稿酬偷拍军事基地照片、下车买烟3分钟的疏忽就导致文件被偷拍……这些没有枪林弹雨的日常场景,却是当前间谍情报势力渗透的核心战场。 国家的安全,需要每个普通人的参与。隐蔽战线的铜墙铁壁,从来不是靠少数人筑牢的。当每个普通人都能识别身边的窃密陷阱,守住不随意拍摄军事设施、不随意泄露工作涉密信息的底线,全民守法的自觉,就是守护国家安全最坚实的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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