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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13:06:50

以偷拍视频为素材 公开发布“二创”漫画 法院:此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周文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一张随手抓拍的照片,被画成漫画发布在网上,是追求趣味的创作自由,还是暗藏侵权的越界之举?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坂东法庭发布的一起肖像权纠纷,为网络时代的“二创”行为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王某某是一名漫画创作博主,其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创作的漫画,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点赞、评论、转发。2024年间,王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个人创作的漫画,漫画中的人物形象、举止动作均取材于蒋某某参加某跨年晚会时被偷拍的兴奋呐喊的视频,且对人物的脸型、神态等进行漫画式夸大,并将漫画做成视频。漫画视频一经发布,立即吸引大量网友的点赞、评论、转发,其中视频评论区存在大量对蒋某某外貌的贬损性、嘲讽性言论。

蒋某某得知该情形后,认为王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其被偷拍的视频,创作、传播恶意丑化个人形象的漫画作品,视频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等,对其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困扰与侵害,便将王某某诉至闽清法院,要求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制作应诉材料并联系王某某。起初,王某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我没有偷拍,只是根据网上看到的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纯粹是娱乐,没有恶意丑化的想法,而且视频早就下架了。”

面对王某某的辩解,法庭干警向其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网络创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边界。经过反复沟通,王某某逐渐意识到,无论初衷如何,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并公开传播,已触碰法律红线。

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承办法官指出,此案中,王某某未经蒋某某许可,以偷拍视频为素材进行漫画“二创”并公开发布,其行为已构成对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网络时代,创作门槛降低,表达渠道拓宽,但“创作自由”绝非“侵权自由”。无论是绘画、剪辑还是改编,只要使用了他人肖像,就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创作乐趣的同时,也须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守住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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