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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月12日公告

2016-01-12 13:17:26 来源: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以及财政部、银监会有关规定,2015 年12月25日,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将下列所附债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已依法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立即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附转让债权信息:

债权1 借款人: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本金余额:17,254,971.80元(截至2015年12月25日) 欠息金额:2,545,108.34元(截至2015年12月25日) 借款合同及编号:《授信额度合同》(MTQZ2014A-1003)、《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MTQZ2014D-1-2024) 担保人及合同编号: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MTQZ2014G-1-1007),岑利泽、蔡雀飞(MTQZ2014G-1-1008),蔡建设、王丽琴(MTQZ2014G-1-1009)

债权2 借款人: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 本金余额:5,000,000.00元(截至2015年12月25日) 欠息金额:364,316.68(截至2015年12月25日) 借款合同及编号:《人民币借款合同》(MTQZ2014B-1002) 担保人及合同编号: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MTQZ2014G-5007),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MTQZ2014G-5008),吴幼致(MTQZ2014G-5009),曾国斗、王莉娜(MTQZ2014G-5010)

认领公告

2016年1月5日6时30分许,我支队在惠安县东岭镇东埭村附近沿海大通道查获一部闽C23H91改装油罐车,改油罐车油罐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17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月12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月4日22时00分,我支队在惠安县净峰镇松村村中化油库旁空地上查获一部赣C99807-赣CJ727挂油罐车,该油罐车油罐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71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月12日

陈晓花、王声才:

本院受理原告郭福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黄庆祥:

本院受理原告汪秋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沈永明、邓启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杨勇杰、叶先全、傅丹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杯与你及余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陈燕茹:

本院受理原告刘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黄中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训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罗元春、刘先女、罗如永、季文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元春、刘先女、罗如永、季文珍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439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缪纬宇、缪植皓:

本院受理原告吴大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法庭406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魏兴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传秀与被上诉人王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传秀就(2015)永民初字第190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陈兴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陈兴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周清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其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永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宁德市凯隆贸易有限公司、陈碧芳、王宁、陈碧娟、钟嫩弟、黄妃容、郑廷兴: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宁德市凯隆贸易有限公司、陈碧芳、王宁、陈碧娟、钟嫩弟、黄妃容、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宁德市艺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东方东大商贸有限公司、冯成杰、吴允昌、俞雪冰、冯锦文、王智鹰、王华平、郑少玉、吴石安、王琴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宁德市荣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元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兰林斌、雷赛香、杨敏、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秀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陈清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清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借款29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九万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黄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伟与被告黄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荔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陈奇辰:

本院受理原告蔡金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百分百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01月0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谢明宇 成员:李斌、杨秀环

联系人:谢明宇 联系电话:1506032737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大坂村下大坂181号

莆田市荔城区百分百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阳光诚信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01月0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林子硕 成员:黄志华、林学军

联系人:林子硕 联系电话:13385944234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南门居委会胜利南街1399号三层

莆田市阳光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01月0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周碧玉 成员:林子硕、林学军

联系人:周碧玉 联系电话:13385944234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C3#4层

莆田市荔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县宏飞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4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愉 联系电话:13960462627

联系地址: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前埔村白马143号

仙游县宏飞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愉 副组长:严建雄

2016年1月1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王嘉强

清算组成员:王嘉强、金俊杰、盛志宏

联系人:盛志宏 联系电话:18855956868

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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