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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4月13日公告

2016-04-13 11:24:56 来源:

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胡博锟、林雪梅、尤卫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胡博锟、苏宝珠、刘凯云、林超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胡博锟、刘仰望、张萱、刘朝锋、刘映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福安市兴富来工贸有限公司、刘祖富、苏宝珠、吴坛春、林莲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陈光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周大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林德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韦少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罗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曾碧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刘培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薛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周章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郑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桐木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782NA001347X,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桐木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6年4月13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桐木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武夷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7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份,代码:345139059,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桐木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6年4月13日

黄文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林少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5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宁德中资投资有限公司、阮丹萍、柯清松、袁文颜、陈益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宁德市金绿洲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映强、阮雪莲、黄锦缝、林生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宁德市金绿洲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一锋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王映强、阮雪莲、黄锦缝、林生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张玉钗: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正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檀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正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侯荣春、邱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永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涵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侯荣春、邱春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给原告林永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侯荣春、邱春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陈德海、林云花:

本院受理原告谢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遗失声明

政和县第七街茶饮店不慎遗失福建省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2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725600091947,现声明作废。

政和县第七街茶饮店

2016年4月13日

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詹飞燕、方建雄:

本院受理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陈才友:

本院受理原告肖晖与被告陈才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光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徐天福、王雪珍:

本院受理原告高亨寿与被告徐天福、王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2号、(2016)闽07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罗兴建:

本院受理原告高荣华与被告罗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高艺芳:

本院受理原告白幼琴与被告高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蔡朝雨:

本院受理原告邱国森与被告蔡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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