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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4月14日公告

2016-04-14 11:27:38 来源:

厦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许天顺、许新民、许哲峰履行已生效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一案,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10时至5月16日22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资产处置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许新民登记所有的“顺兴797”轮、“顺兴78”轮、“顺兴96”轮。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顺兴797”轮,现停泊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欧厝村。评估价4,961,300元。

起拍价:4,961,300元,保证金:49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拍卖标的:“顺兴96”轮,现停泊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欧厝村。评估价4,508,000元。

起拍价:4,508,000元,保证金:45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三、拍卖标的:“顺兴78”轮,现停泊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欧厝村。评估价4,508,000元。

起拍价:4,508,000元,保证金:45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四、拍卖标的基本状况:

1、船名:“顺兴797”轮;船舶种类:散货船;建成日期:2013年11月14日;造船地点及造船厂: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顺兴造船厂;总长:71.90m;船宽:15.60m;型深:4.20m;总吨:1745;净吨:977;

2、船名:“顺兴96”轮;船舶种类:散货船;建成日期:2012年3月31日;造船地点及造船厂:福建省龙海市顺发造船厂;总长:71.60m;船宽:15.20m;型深:4.20m;总吨:1763;净吨:987;

3、船名:“顺兴78”轮;船舶种类:散货船;建成日期:2012年1月12日;造船地点及造船厂: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顺兴造船厂;总长:71.60m;船宽:15.20m;型深:4.20m;总吨:1778;净吨:995;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顺兴797”轮、“顺兴78”轮、“顺兴96”轮有关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6月16日下午17时30分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咨询电话:0592-5283705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联系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2016年4月14日

石天山:

本院受理原告官芳勤诉你、叶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1民初2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余良根、蓝节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明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5)明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杨秋生、杨丽嫱:

本院受理原告许思政与被告杨秋生、杨丽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周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珠与被告周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黄妹珠: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妹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林建军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4元,由被告黄姝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郑玉宝、刘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玉宝和刘金国共同归还原告李玉瑞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莆田市毕升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兆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偿还货款人民币435197.83元及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林玉添: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其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其中2万元自2011的6月27日起、1万元自2011年7月13日起均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万元予以折抵。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叶金珠、周水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芳与被告叶金珠、周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提交证据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和第2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黄华清: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黄伏仁:

本院受理原告张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江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王禄兴:

本院受理原告韩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林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生勇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要点:判令被告林斌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潘吓洽:

本院受理原告黄细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三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福州品川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欣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品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福州品川食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欣扬食品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18094.4元及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薛淑萍、林永秋: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朱爱花、黄应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朱爱花、黄应水:

本院受理原告谢阿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朱爱花、黄应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朱爱花、黄应水:

本院受理原告俞开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骆志阳、骆雪芬、骆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骆志阳、骆雪芬、骆志勇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6120.9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公告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丰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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