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6年5月10日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王泽厚(身份证号码:3325221955041915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现向你公告送达《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地税侨处〔2016〕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16年5月10日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地税侨处【2016】7号 王泽厚(身份证号码:332522195504191573): 我局对你本人于2009年4月29日受让尹XX持有的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3.08%的股权、于2010年8月16日受让尹XX持有的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13.2%的股权及2012年3月5日将持有的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了审核认定,认定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事实 (一)你本人于2009年4月29日以1540000元人民币受让尹XX持有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3.08%的股权: 1、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股权受让合同印花税770元。 (二)你本人于2010年1月30日受让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于2012年6月1日、2012年7月25日到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股权受让合同的印花税: 1、已申报未缴纳股权受让合同印花税18750元。 (三)你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将持有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于2012年6月1日到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1、已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196658.64元,且已缴纳税款2639658.64元,尚有25557000元逾期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已申报未缴纳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21570元。 (四)在2010年1月30日尹XX与你本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1、由你本人留存应付转让款5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尹XX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但你本人在已代扣500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的期限于2010年8月16日前向我分局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未依法代缴税款。 综上,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557000元,未缴纳印花税41090元,已代扣未缴个人所得税5000000元,合计3059809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09年4月29日尹XX与王泽厚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王泽厚身份证复印件。 (三)2010年1月30日尹XX与王泽厚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五)2012年6月1日纳税人名称为尹XX、王泽厚的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2012年6月1日纳税人名称为尹XX、王泽厚、陈XX、林XX、马XX、许XX的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2012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泽厚的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二、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理决定 你于2009年4月29日受让股权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印花书770元;2012年6月1日、2012年7月25日在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但逾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557000元、印花税40320元;已代扣未缴个人所得税5000000元,合计30598090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至税款入库之日。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中路16号)申请行政复议。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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