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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5月27日公告

2016-05-27 10:48:20 来源:

认领公告

1、2016年5月18日6时许,云霄县边防大队在云霄县东厦高速出口查获鄂F1U193牵引车拖赣L9376挂大型集装箱货车,运载无合法手续柴油24.5吨。

2、2016年5月18日7时许,云霄县边防大队在云霄县常山高速路段查获闽E09173牵引车拖闽E1318挂大型汽车,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柴油24.7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云霄县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云霄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6年5月27日

兰上沐、刘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水生诉被告兰上沐、刘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从2013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李云珍、吴方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日金诉被告李云珍、吴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6年2月份利息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张清亮、张荣妥:

本院受理原告许剑锋诉被告张清亮、张荣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清亮、张荣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许剑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厦门金同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水忠与被告厦门金同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马启源、马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与被告马启源、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12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刘赛胜:

本院受理原告林德薛与被告刘赛胜、曾惠宜、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厦门市龙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国能: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龙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国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詹玉石羡:

本院受理原告陈发祥与被告詹玉石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郑智华、郑茂松:

本院受理原告甘志勇与被告郑智华、郑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罗朝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菊军诉被告罗朝富、叶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蔡敏晖、曹仁、曹增荣、陈佑、张建航、曹依月、福建盛凯瑞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盛凯瑞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盛凯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止;2、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邓修权: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新与被告邓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邓修权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邓修权偿还原告借款215000元及利息。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邓修权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捷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高峰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峰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及利息。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高峰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邹陈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与被告邹陈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邹陈忠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邹陈忠返还原告出资金45万元及利息。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邹陈忠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被告林美霞、郑彦峰:

本院受理原告林秋云诉林美霞、郑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长民初字第6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被告林美霞、郑彦峰:

本院受理原告林秋云诉林美霞、郑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长民初字第6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李军(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原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凡庄村凡庄68号,现住址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森、郑国新诉被告林成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闽0182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林建森、郑国新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林廷:

本院受理原告林祥平与被告林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

李军(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原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凡庄村凡庄68号,现住址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森、郑国新诉被告林成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