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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登记结婚 彩礼是否退还?

2016-09-02 14:03: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审理与说法

法院:需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民间习俗中大量存在。陈某是基于婚约关系向郑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288888元。现因陈某与郑某婚约关系已不存在,陈某主张女方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但陈某与郑某订婚几年,并同居生活,且郑某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给郑某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郑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至于钻戒及黄金首饰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至于老郑主张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因没有提供证据印证,法院对该事实无法予以确认。

最终,福清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项、第64条、第144条、第267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郑某一家返还陈某彩礼25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