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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疯狂的传销毁了你! 检察官为您揭秘传销黑幕

2016-09-14 09:51: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4日讯  怀揣着对爱情、事业的美好憧憬,小伙千里迢迢去找网恋“女友”,没想到迎接他的竟是一个传销陷阱。传销骗人是陷阱,却总有人幻想“天上掉馅饼”!这期的普法课堂,检察官就为您揭秘传销黑幕。
  案例1
  今年2月13日,刚满18周岁的湖北女孩尹某以游玩为由将网友小棠(化名)骗至南靖县山城镇的传销窝点内。小棠一进门便被窝点其他成员控制,手机也被收缴,中断了对外联系。之后十几天,尹某等人一再给小棠“洗脑”并贴身日夜看管。直到2月26日,小棠在被逼购买4套“产品”后,才借外出透风的机会逃跑并报警。据尹某交代,她去年到南靖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套2800元的“产品”后升为助理,之后便在窝点内利用QQ聊天工具主动添加男网友并假装谈恋爱诱骗对方到传销窝点。每骗一名男网友到窝点即可获得额外工资,共诱骗10名男网友到窝点。8月,南靖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尹某提起公诉。
  案例2
  6月18日,小峰(化名)被一个网名“与孤独相伴”的人以谈恋爱为由骗至南靖县山城镇出租房内。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强行将小峰按倒在地制服并搜走钱、银行卡等,之后不断劝说、威胁小峰加入传销组织。小峰最后被逼交了2800元的上线款后才于6月28日14时被放出,此时已被拘禁达9天。
  6月21日16时许,小虎(化名)同样被一个网名为“与孤独相伴”的人骗至传销窝点,被逼交了2800元的上线款。6月29日14时许,小虎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至此已被拘禁达7天。
  6月29日14时许,小波(化名)同样被骗。幸运的是,很快小波就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日前,胡某等7人被南靖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属于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于有无入门费、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产品是否流通、有无退货保障制度、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有无店铺经营。
  传销手段揭秘:
  1、诱惑力十足的“诱饵”
  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
  2、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
  为提高发展下线的成功率,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即亲戚、朋友、同学等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3、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
  不间断地进行高强度 “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4、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连锁加盟”“互助理财”“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
  5、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或者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或者借助微信传销。
  6、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
  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直销”等种种噱头,给传销披上一层掩饰的外衣。
  7、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
  传销组织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增强传销欺骗性。
  8、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收掉新来人员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唆使被骗人员编造“生病、绑架”等谎言向家里要钱。
  非法传销涉及哪些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活动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诽谤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
  检察官提醒:
       上网时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清醒地觉察网络传销的骗术,增强识别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抱有“一夜致富”“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