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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面临的难题及破解

2016-11-25 10:2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当前,为了应对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发展的变化趋势,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要求和期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当通过实行“三大转向”,破解“三大难题”,不断提高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能力。

转变模式面临的挑战

贯彻落实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面临挑战。职务犯罪侦查往往以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为基本导向,以查清案件事实为根本目的,侦查人员有罪推定的侦查理念根深蒂固,普遍遵循由供到证的思维逻辑,奉行纠问式的侦查办案路径,逐步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运用习惯。既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也往往使口供的证据能力成为争议问题,使得超期限调查、侵犯人权办案等问题日益凸显。

适应刑事诉讼环境的发展变化面临挑战。一是发现线索的能力不足。普遍存在“等、靠、要”的现象,寄希望于人民群众的举报、案发单位报案、纪委移交案件,缺乏强烈的案情意识、合理的怀疑推定意识。二是突破重大案件的方法单一。初查工作不细致,侦查工作基础不牢、信心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难以适应办案的现实需要。三是适用法律的应用能力不强。忽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不深入进行法理研究,造成鲜活的案例与抽象的法律适用脱节。

侦查机制匮乏,提升查办案件的效果面临挑战。在线索管理机制方面,存在多头管理、信心资源分散、流转运行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筛选和甄别,影响和制约了案件侦查成效。在侦查指挥机制方面,侦查指挥中心地位不明、组织建构脆弱,运行不畅,指挥层级过多、授权不足、反应迟缓。在侦查协作机制方面,上下级检察机关、同级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利益趋向化、侦查力量分散化,相互掣肘、各自为政,不利于整体的协调发展。

需要实现“三大转向”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思维模式。切实贯彻“疑罪从无”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并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强调证据裁判意思,遵循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办案重心从“查明”向“证明”倾斜,确保侦查活动和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侦查行为模式由“被动型”转向“主动型”。这一模式的转变,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切实转变侦查方式,强化侦查措施的运用,实现“从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开展取证工作,以获取口供作为重要补充,提高讯问的成功率,为完善证据提供方向。

侦查协调机制,由“松散合作式”转为“紧密协作式”。职务犯罪侦查依靠的不是某个人,必须发挥团队作战的作用,这就要求优化侦查指挥机制、协作机制、衔接机制。完善检令畅通、权威有效的指挥机制,搭建网络信息技术管理案件、指挥办案的现代化侦查指挥平台,构建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多部门联动的协作平台。

需要破解“三大难题”

破解线索初查的难题,解决执法办案的效率问题。建立健全线索评估、管理、衔接机制,做到对线索科学化评估、精细化管理、有序化衔接。筛选有价值、成案率高的线索进行重点初查,是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加强对初查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初查有条不紊推进、平稳深入发展,是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保障。

破解规范办案的难题,解决执法公信力的问题。是否规范办案,直接影响到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首先必须端正执法观念,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坚决摒弃机械执法的错误思想和执法陋习。

破解侦查取证的难题,解决执法办案的能力问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时要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须保证取证主体、地点、时间和手段合法,做到:言词证据来源清楚;复制证据的制作来源清楚,制作过程可靠;鉴定意见检验材料来源清楚,鉴定资质安全可靠。

(邵武市检察院 林文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