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鲤城区出台相关规定联合惩治“老赖”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日讯 日前,泉州市鲤城区出台《鲤城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对鲤城区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进行全方位的惩戒。 记者了解到,《方案》除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外等传统措施外,还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或发起设立社会组织;不能担任国企高管、不能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管、不能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管;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程序规定要求变更。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还不可从事不动产和国有资产交易,也不能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利用。失信被执行人还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批投资、税收、进出口、科技等优惠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不能入党入伍,不能成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预备党员、现役军官、预备役军官其失信情况,将作为其转正、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参考。 (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王文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