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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调解记

2017-02-10 09:49: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0日讯  “谢谢你们,为我这个外来女工讨回了公道。”近日,四川来福清打工的女子朱某拿到赔偿调解协议后,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喜悦之情溢于言表。近两个月来,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也告一段落。

朱某的工伤还要从去年底说起。

女子朱某来自四川,是福清市渔溪镇一处工地的工人,在工地上做外墙贴砖施工。2016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朱某结束了手头的工作,拖着疲惫的身体准备下班回家。谁料,此时却发生了意外。

“当时因天色渐黑,我不慎被升降电梯前堆放的杂物绊倒在地,怎么使劲也起不来。”朱某说,由于当时正值下班时间,两名工友发现了她,其中一名工友立即打电话给代班长田某,但此时田某却在福州办事。

考虑到朱某的伤势不轻,事发后,好心的工友立即将她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院方给出的诊断结果是左胫骨中下段、左腓骨下段骨折。由于伤势严重需要立即转院,事发当晚朱某又被转到福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幸运地是,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与恢复,朱某伤势有所好转并出院回家。“我是在工地下班时受的伤,项目有关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刚出院,朱某就去找工程项目部王某和田某。而王某和代班长田某认为,朱某受伤的原因是自己走路被绊倒,他们无需负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朱某找到了渔溪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希望司法所能帮助她主持公道。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受理了该起纠纷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事件真相。经了解,朱某确实是在工地上务工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王某和田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受伤期间的一切费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等情形的,这些都认定为工伤。从法律层面来讲,雇主需要承担责任。”调解员解释道。

但谁料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三方对工伤补偿金额争议较大。朱某提出的要求是王某和田某需一次性补偿自己15万元,而王某和田某却表示只愿意承担5万元。三方意见如此差距悬殊,让事件变得复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缺少的就是相互理解,相互体谅。遇到事情,可能多站在别人的角度去理解,看待,就会避免很多的麻烦。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理解,就会让我们的社会良性循环。”调解员的一番话,做通三方的思想工作,也让王某和田某最终作出了让步。

最终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与田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朱某受伤期间的一切开支共95000元做一次性了解。今后三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无理要求。三方和解,该起纠纷就此了结。

(本报记者 陈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