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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受争议的“24条”为何只是“小修小补”而非“推倒重建”?

2017-03-02 08:30: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分别增加为第二十四条的第二和第三款。

近年来,网络上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争议声不断,部分声音认为该规定有悖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过分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视对未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保护。甚至有个别声音将该条称之为“恶法”,把它作为离婚案件虚假债务和恶意举债的温床,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予以修改、废止。

应该说,此起彼伏的争议声也是网络民意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主动倾听民声,及时回应民意,出台有关规定并下发通知,值得肯定。这也是司法和民意良性互动的具体体现。新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大致可划分为正常债务、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三大类。对主张后两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和支持。

为什么只是“小修小补”而非“推倒重建”?其实原来的规定并无不妥,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是要建立在合法债务的基础之上,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在调整范围之内,只是新规定做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说明,直接进行罗列并作为第二和第三款,避免了其他不必要的解读。

而一旦废止现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那么夫妻联手陷害债权人的情况将会“重出江湖”且有燎原之势,势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恶意或者虚假举债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转移给一方,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因此,废止该条实为拆东墙补西墙,甚至是“损人而不利己”之举,实在不妥。

其实,笔者认为,要打击恶意举债、虚假举债等违法行为,不在于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把握的问题。要综合考虑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夫妻感情、举债夫妻一方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以及是否有证人证言等多方因素,而非机械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这方面,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有要求。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的滞后性肯定会逐步显现,这时候需要充分运用解释、补充、修正等手段加以完善,而不是动辄抨击和废止。

(瑞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