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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显成效

2017-03-17 10:12: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把好关口防“病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7日讯   近年来,作为莆田市首家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秀屿区检察院不断秉承首创精神,通过“完善受理审查机制”、“坚持内部质量评查”、“坚持流程管理监控”三大举措让案管工作呈现出新亮点、新局面。

完善受理审查机制

确保案件入口质量

“以制度形式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对不同类别案件的受理标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各类案件在受理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突出标注。”这是秀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科制定出台《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案件管理办法》的初衷。

2015年8月,该院在受理莆田湄洲湾北岸公安分局移送的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体现庄某某为精神病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出其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可公安机关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将庄某某报请强制医疗,而是直接将其移送审查起诉。为此,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庄某某走报请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并及时变更法律程序,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管理科在讨论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正因有这样完善的受理审查机制,2012年以来,该科共审查受理各类案件5000多件,充分发挥了“过滤器”作用,使进入检察机关阶段的各类案件从文书质量到案件实体证据方面都有明显提高。

坚持内部质量评查

提升办案质量水平

为了提升办案质量水平,该院案件管理科特地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已办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4个方面,进行评查。

2015年10月,该院在评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承办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时间与鉴定机构作出被害人伤情为轻伤的时间为同一天,特别是公安机关在鉴定意见作出前已经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尚无迹象表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在鉴定意见作出当天就立案监督,达不到立案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经案件评查通报,业务部门立即进行了整改,有效的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提升了立案监督的效果。

截止目前,案件管理科共对2012年以来办理的不诉案件、重点不捕案件、自侦案件及各业务部门的200多起案件进行了评查。通过评查,促进了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案件管理科的有效监管下,2016年以来该院共有6案件被评为省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例。

坚持流程管理监控

有效防范办案风险

2015年10月,该院案件管理科在流程监控中发现业务部门办理的一起张某某盗窃案在办案系统中显示红灯提醒,办案期限已经是最后一天,案件承办人还没有结案。该科流程监控员马上给案件承办人打电话核实要求其注意办案期限,避免超期结案。在流程监控员的多次提醒催促下,该案终于按期结案,没有超过案件办理期限,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

这是该院案件管理科在流程管理中把“关口”防“病案”的一个缩影。一段时间来,该院在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明确了专、兼职案件管理员,在流程管理中对案件进行分类审查、分段负责、分项监督,防止“病案”,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

通过流程监控,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案件信息填录不完整、法律文书内容错漏、签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进行监督纠正。系统上线以来案管部门共对1000多件案件进行了流程监控,提出办案流程监控预警148件(次),业务部门主动纠正31件(次)。在严格的流程监控下,该院所办理的案件无一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发生。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其鹏 黄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