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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开庭

2017-04-18 08:5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8日讯    污染环境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损害的环境谁来修复?4月13日,永安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吴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这是全省首例开庭审理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2015年2月,吴某、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钟某租赁永安市某水泥厂内一空地,设置厂房,雇佣工人拆解熔炼废旧蓄电池,非法提炼铅金属,产生40.49吨危险废物。吴某等3名被告因污染环境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为了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到实处,在三明市范围内无提起民事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永安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的指定,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吴某、林某、钟某未消除危险而对熔炼过程中产生40.49吨废渣无害化处理的费用202450元(以实际需要的处理费用为准)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与以往民事诉讼庭审不同的是,检察机关指派人员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同时采用多媒体系统辅助示证,并向法庭申请永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高级工程师杜文毅作为专家证人参加诉讼,介绍铅污染对环境、对人体产生的危害,使被告及旁听人员对污染的危害有了深入了解,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有了较全面的认识。

据了解,作为全国13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面,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2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案件6件,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

(记者 雷闽娟 通讯员 徐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