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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受害”的女人

2017-06-01 09:34: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说到骗子,想起最近办的一起刑事复核案件。

两个女人到派出所报案,控告一个男人诈骗。怎么骗呢?她们都是通过婚恋网站跟男人认识的,A女认识的时间较早,那时她还在外地工作,那个男人就跑去找她,几天后俩人就熟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两个女人都是四五十岁的年纪,离异多年,按她们的话说,一直渴求家庭的温暖。男人也是同样的年龄,同样离异,身边还带着一个孩子,但看照片,模样还算周正,最关键的一点可能是善于甜言蜜语。

交往不久,A女在一次饭间发现男人面带忧色,就问他怎么了。男人于是坦言做生意亏了钱,借了十多万的高利贷,现在天天被人追着要,心急如焚,顺势问A女能否借给他一些钱用来周转。A女面露迟疑,男人立马承诺会给她写借条,并用他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子做抵押(这套房子是他前妻留给他儿子的)。说完当即写下借条。A女想到结婚后两个人就是一家人了,他的事也就是她的事,于是同意了。不仅将身上带的现金悉数给了他,还特意去银行取了一些凑成了整数,之后又分两次给他转账,共借给他十五万元。知道男人生活窘迫,付不起房租,A女还将自己一套闲置的房子借给他用。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A女得知男人竟然背着自己带着另外一个女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遂怒不可遏,俩人矛盾激化,就此分手。随后男人带着那个不久后成为他妻子的女人搬离了A女的房子。A女这才知道男人在跟她谈婚论嫁时,那个后来成为他妻子的女人已经怀孕两三个月。

B女的遭遇跟A女类似,她认识那个男人比A女稍晚一点,但当时男人仍在跟A女交往,不过当时她们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B女曾经跟着男人去过A女借给他住的房子,他当时跟她说这是他姐姐的房子。他向B女借钱的理由跟A女一样,也打了借条。B女借给了他七万元,这是她多年的积蓄,本是留给上高三的女儿读大学用的。

发现被骗后她们都曾向那个男人追要欠款,但男人声称无力偿还,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A女于是报警,为了证明那个男人不只骗了她一个人,她多方努力找到了B女。

这样的遭遇听了总不免让人唏嘘,既为男人的无耻,也为女人的轻信。但初查后,公安分局还是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认为控告人控告的犯罪事实不存在。A女和B女不服,这犯罪事实不是明摆着吗?怎么会不存在?于是申请复议,谁知复议的结果仍然是维持。

A女B女不解,这男人既骗财又骗色,为何构不成诈骗犯罪?

粗看,男人似乎确属诈骗无疑,既虚构了事实,也隐瞒了真相(那个用来抵押的房子之前已被抵押),但有一点很明确,男人是向俩人借钱,有借条为证,借来的钱经查也确实部分用于还款。男人到案后也承认了借款行为,否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男人为了借到钱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应属于民事上的欺诈,除非能证明该男子是以借钱之名行诈骗之实,否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查明,该男子虽然同时与多名女子交往,但当时他的婚姻状况仍属于离异状态,难以认定其是以骗财为目的与女子交往。

把这个道理跟A女讲了,A女仍难以接受。理由是她曾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也已经判了,她胜诉。但胜诉有什么用?男人名下没有财产,判决迟迟无法执行。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但确实也是很让人无奈的一件事,也是公安机关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本来属于民事纠纷,只因民事判决执行不了,才来公安机关控告——但这毕竟不能成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

在阅卷过程中,我发现A女其实还找到了另外一名“受害者”C女,不过因为C女没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不愿意参与控告。C女的情况是这样的,她也是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这个男人,也是认识不久男人即向她借钱,不过被她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她明确表示交友期间不愿意跟他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再后来看出他是一个不可靠的男人,就主动与他分手了。

看完,不由内心感叹一句:要是A女和B女都能像C女这样理智,多好!

(张遂涛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