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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变身“黄金大盗”

2017-06-01 11:06: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锁定嫌疑人

被抓时赃物已挥霍

就在林某乐频频盗窃得手,和朋友流连于各KTV夜夜笙歌时,建瓯市刑侦大队反两抢专业队的侦查员对七里街村几个自然村频繁发生的入室盗窃案展开了侦破工作。他们认真细致勘查现场,不放过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任何蛛丝马迹,并不辞辛苦走访周边居民,寻找破案线索。最终,他们将侦查范围慢慢缩小,锁定林某乐系嫌疑人。

2016年8月9日12时许,侦查员在林某乐的一个朋友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了其身上佩戴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扣押了尚未出手的1枚女式金戒指及被折断的一节金项链。而他盗窃及销赃所得的数万元现金已被挥霍殆尽。

被盗金饰

经查明,在2016年7月8日至8月7日一个月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林某乐先后入室盗窃作案5起,盗走5名受害人现金2.69万余元以及3条金项链、5枚金戒指、1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和2只金耳环等价值共约5万余元的财物。

经审讯,林某乐供认,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一部分在他到KTV玩乐时丢失,一部分被他多次变卖给5家黄金首饰店,得赃款9300余元。此外,他还将6件40余克黄金首饰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在店中置换了1条金项链和1枚黄金圈戒指,共计28余克的黄金首饰用于自己佩戴。

经鉴定,仅犯罪嫌疑人林某乐被抓获时警方扣押的4件黄金首饰价值就达11114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464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乐曾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故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林某乐的犯罪所得应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刘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