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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检察院发出我省首份生态修复令

2017-07-26 08:22: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7月盛夏,位于泰宁县朱口镇寨色村宝盖岩山场上的生态修复基地呈现一片郁郁葱葱的模样。望着不久前种下的树苗,泰宁县检察院生态检察官们的喜悦全写在脸上:“原本光秃秃的山场重披绿装,这是实施‘生态修复令’之后的一个成功案例。”

“保护生态环境已成当下共识,竟然还有漏网之鱼?”今年年初,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立的信息共享平台,泰宁县检察院对涉及生态修复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逐案建立台账,跟踪落实。然而,当检察官对2016年以来涉及生态修复的38件行政处罚案件和12件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时,却发现一当事人并未按期履行植树造林义务。

原来,2015年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林木35.7625立方米,案发后,黄某为获得从宽处理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答应在2017年3月30日前在泰宁县检察院生态修复基地完成植树造林义务。但随后检察官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黄某并未按期完成植树任务。

“不能单看平台上的资料,我们得到现场核查情况!”为谨慎起见,承办检察官没有光看信息共享平台上的行政执法信息,而是联合县法院、森林公安、县林业局组成核查组前往生态修复基地核查情况。核查人员一行站在山脚下,并未发现新植的树苗,为防止树苗散于草丛中,核查人员爬上山头进行检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核查,最终确定黄某并未按协议履行植树任务。

随后,承办检察官特意约见黄某,了解他不按期履行义务的原因。

“主要对生态修复义务没有足够的重视,当时签订完复绿管护协议后,法院也判决了我缓刑,以为没有什么事情了,案件就结束了……”黄某告诉承办检察官。“对于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者,处刑并不能改善其被破坏的环境,更有意义的是让他们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职责。”承办检察官根据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向黄某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他切实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生态修复令”里,承办检察官结合黄某的经济能力,从违法原因、执行依据、义务要求、修复标准、逾期责任等五个方面阐述生态修复的依据,并责令黄某完成补植复绿。这也是我省首份生态修复令。

“我愿意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把破坏的生态修复起来……”收到生态修复令之后,黄某不敢有丝毫懈怠,当即购买树苗,组织人员进行植树造林。几天后,种植工作基本结束,经过林业局工作人员的核查,黄某共种植杉树苗400株,为确保成活率,黄某承诺将这批树苗管护到2018年。

日前,泰宁县检察院干警联合县法院法官深入位于朱口镇寨色村宝盖岩山场的生态修复基地,实地督查黄某“复绿补种”情况。

“生态修复令其实就是在加强环境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做到‘谁违法、谁负责、谁治理’,这也是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环境违法追责制度,保护家乡绿水青山的一种体现。”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成功办理该案后,泰宁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已经制定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与生态修复“两结合”工作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加有关涉及“生态修复令”条款4条,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制发“生态修复令”的相关条件、执行保障等内容,为保证生态修复工作能够高效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据了解,近年来泰宁县检察院还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与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林业刑事案件补种复绿工作的规定》《关于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实施办法》等,并建立生态修复暨社区矫正基地。明确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人在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责任,进行补植复绿。并由司法行政机关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劳动,培养矫正对象的劳动意识和绿色意识,提升公民对生态资源保护的意识。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黄丽青 通讯员 吴艳琴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