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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干扰执行被追究刑责 系厦门首例

2017-11-28 09:09: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表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8日讯   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任性”的案外人,认为自己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拿自己没办,就恣意妨碍法院执行。近日,在一起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就出现了这么一位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有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最终,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厦门市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追究拒执罪。

2015年6月,厦门某医院与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集美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建设公司交还负责施工的停车楼及场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未予履行。厦门某医院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某建设公司表示,其应当腾空交付的停车楼及场地,目前均由案外人郑某某等人自2011年10月起就强行占用,故无法腾空交付。

2017年6月,集美法院向案外人郑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协助腾空交付涉诉停车楼及场地,但案外人郑某某拒绝协助执行。

因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占地面积达1万平方米、堆放物品众多、往来人员复杂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进行强制清退。集美法院遂以“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郑某某经厦门市公安局传唤后,于2017年10月腾空并交还了涉诉停车楼及场地,现该案仍在侦查、起诉当中。

该案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对拒执罪的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会被追究拒执罪。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都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

(记者 王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