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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2月2日公告

2017-12-04 10:5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郑学斌:

本院受理原告徐塔滨与被告郑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2017)闽06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张丽萍、张明富:

本院受理(2016)闽0322民初7826号,原告郑庆林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郑庆林请求:判令撤销你们于2015年10月30日就座落在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90号604室的房屋买卖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应房产的权属变更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梅金、人民陪审员张文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张仙敏、李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仙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元发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李琳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张仙敏、李琳琳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夏兆成、陈少凤: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夏兆成、陈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兆成、陈少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800000元、利息96130元(该利息算至2016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夏兆成、陈少凤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夏兆成、陈少凤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施健、叶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健、叶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健、叶华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20000元、利息6989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施健、叶华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施健、叶华英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练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华诉被告练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练玉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日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丽忠:

本院受理原告许莲珠与被告陈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丽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莲珠借款本金52800元及利息7392元(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许生财:

本院受理原告汪凯灵与被告许生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许生财向汪凯灵支付尚欠劳务报酬及利息共计11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证据复印件及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福建宏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宏善、郑秀峰:

本院受理范纯齐起诉福建宏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宏善、郑秀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柯海潮、赖莉珠:

本院受理原告何剑与被告柯海潮、赖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龙岩市正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而实能源有限公司诉龙岩市正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范德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兰自营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文专,第三人范德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黄文达、江永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丽琴与被告黄文达、江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王瑜: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商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芳、林琳玲、林信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林雪琴、郑芳、林琳玲、林信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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