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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2月2日公告

2017-12-04 10:5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黄声金:

本院受理原告孙发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郑秋玲、王涛、吴仙泳: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与被告郑秋玲,王涛、吴仙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吴仙泳、郑小芳、郑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旗山信用社与被告吴仙泳、郑小芳、郑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仲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申请人陈仲灿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121财保3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仲灿价值人民币11892778.8元的相应等值财产。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1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方李玉、肖碧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方李玉、肖碧峰、福鼎新建安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40幢703室陈侠:

本院受理原告邱庆学与被告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1民初6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邱庆学诉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款30万元,共计173万元,及从2017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为止;2、被告返还原告借 款8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1月17日计至款项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下午15:00在音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窑厝65号林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述栋与被告柯爱斌、林琴、邱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陈述栋撤回本案林琴的起诉。判决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余美良、余乃芳(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福芦路福芦花园20B):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郭顺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后壁2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顺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航偿还欠款本金556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傅建忠、赵荣娥、叶翠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傅建忠、赵荣娥连带清偿本息及滞纳金;叶翠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傅建忠追偿;原告有权对抵押担保的汽车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江旺林、李满荣:

原告许瑞珠与被告江旺林、李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昭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上李村打银陈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11074314):

本院受理原告李琴与被告陈昭勤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瑞春(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环东湖村东仓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09054346):

本院受理原告李针与被告陈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张坚:

本院受理原告吴曦诉被告张坚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王利棋、周秀媚:

本院受理陈恩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周娇娣(曾用名:周秀梅)、卓炎官:

本院受理原告卓嫩诉周娇娣(曾用名:周秀梅)、卓炎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翁炎兴与被告陈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陈春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春秀负担。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林兵:

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6825.53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1日为321.84元,2014年4月22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8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陈国富、赵红:

本院受理原告林泉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共同偿还原告借 款人民币153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们负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郭文龙、郭玉桂:

本院受理原告林瑞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文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林瑞杨借款31万元,并支付其中20万元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郭文龙已偿还的25万元予以折抵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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