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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2月29日公告

2017-12-29 08:38: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冯伯贤:本院受理原告彭国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冯伯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彭国标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7358元,由被告冯伯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苏文德、谢梅聪:本院受理原告柯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305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文德、谢梅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柯建新借款132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林萍冰: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01月0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6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林萍冰、吴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郑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夫与被告郑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黄均书、陆玉财: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均书、陆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均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9600元、利息17789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陆玉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陆玉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均书追偿。本案受理费59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均书、陆玉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王良青、建阳市金鑫电子有限公司、王长明: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龙信用社与被告王良青、李珍、建阳市金鑫电子有限公司、王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良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龙信用社借款本金112568元、利息14652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王良青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龙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建阳市金鑫电子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赤岸大桥延长线南侧、标准厂房项目区D-3幢1-4层的生产性用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龙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良青、李珍、建阳市金鑫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万宏萍、兰小姬: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杏玲与被执行人万宏萍、兰小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闽0703执18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万宏萍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海西工贸城崇阳中路666号海林商城1幢1301房(房产证号: 20100134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0字第03256号)的房产,并依法委托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金评(2017)N1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63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林柏威:本院受理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南方铝合金配件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02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柏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南方铝合金配件店货款908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肖丽昆、王绍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同想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肖丽昆、王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贵州同想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霖与被告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春霖工程款27780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李建平、陈丽花、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本院受理原告吴淑云与被告李建平、陈丽花、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建平、陈丽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淑云借款19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部分利息6.5万元应予以抵扣);二、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李建平、陈丽花、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双与被告李建平、陈丽花、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建平、陈丽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双双借款52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部分利息1.5万元应予以抵扣);二、福建省惠盛鞋材有限公司、李桂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肖华仙: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华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肖华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汽车吊装费2万元,并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林琮峰、陈秀琼:本院受理原告林清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林琮峰、陈秀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清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林琮峰、陈秀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清泉尚欠利息4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林宝成(住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吉洋村迎界洋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202084511),兰文章(住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大坪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05224517):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曾倩容诉请判令:1、被告林宝成及时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目还清之日止);2、被告兰文章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晗光科技有限公司、黄渊彪、蔡艺贞、陈宝发、福建宝瑞文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百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聚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天彩工贸有限公司、李剑云、许建辉、廖子良、林清花、汤乌面、许淑娟、郑晖冰、郑金泉、林恬玲: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