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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6日公告

2018-01-08 10:53: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1日17时30分许,我队根据线索在漳州市常山经济开发区大水堀管区一工棚地下储油罐内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56.4吨。请以上货主自登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我单位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将依法处理。

漳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01日00时00分许,我大队祥芝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石狮市祥芝镇中心渔港码头查获1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船舶(无船名船号,船体蓝色,船长约14米,宽约4米),该船舱内存储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6.6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和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01日00时00分许,我大队祥芝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石狮市祥芝镇中心渔港码头查获1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船舶(无船名船号,船体蓝色,船长约30米,宽约6米),该船舱内存储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9.72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和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石狮市公安局祥芝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6日

陈后雪、何汶芯: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广源天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后雪、何汶芯、郑素芳、刘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梁世利、许雪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世明与被告梁世利、许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石维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游细平与被告石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陈子成、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新春与被告陈子成、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福安市英吉力电机有限公司、陈水盛、陈秀英、吴立云、王秋玉、福安市力霸电机有限公司、黄建春、王平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郑国春、卓梅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呜与你们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其借用款8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林建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11103918,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东元村218-2号,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林周平与被告林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曾秋金、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曾秋金、陈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18131.58元,滞纳金8402.08元;其他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其他滞纳金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付);二、曾秋金、陈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律师费300元、公告费72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对曾秋金所有闽B5987E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37元,由曾秋金、陈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徐政平:本院受理原告莆田龙健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徐政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莆田龙健电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徐政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郭志强、郭国华、张清英、郭秋香: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志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熟志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郭国华、张清英、郭秋香对郭志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国华、张清英、郭秋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志超追偿;案件受理费4384元,由郭志超、郭国华、张清英、郭秋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黄荔柱、张清英、郭秋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荔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黄荔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张清英、郭秋梅对黄荔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清英、郭秋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荔柱追偿;案件受理费4337元,由黄荔柱、张清英、郭秋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张文庆、张秀香、张清英、郭秋香: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文庆、张秀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张文庆、张秀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张清英、郭秋香对张文庆、张秀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清英、郭秋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文庆、张秀香追偿;案件受理费4451.5元,由张文庆、张秀香、张清英、郭秋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陈清国、唐金花、陈淑琼、许青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清国、唐金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陈清国、唐金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淑琼、许青峰对陈清国、唐金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淑琼、许青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清国、唐金花追偿;案件受理费4540.5元,由陈清国、唐金花、陈淑琼、许青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李志民、王玉琴、陈清国、刘可腾: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志民、王玉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李志民、王玉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清国、刘可腾对李志民、王玉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清国、刘可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志民、王玉琴追偿;案件受理费4553元,由李志民、王玉琴、陈清国、刘可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许青峰、潘桂香、林丽芳、颜志青: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许青峰、潘桂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许青峰、潘桂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林丽芳、颜志青对许青峰、潘桂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丽芳、颜志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青峰、潘桂香追偿;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许青峰、潘桂香、林丽芳、颜志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颜志青、蔡素霞、董益国、林丽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颜志青、蔡素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颜志青、蔡素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董益国、林丽芳对颜志青、蔡素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董益国、林丽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志青、蔡素霞追偿;案件受理费4540.5元,由颜志青、蔡素霞、董益国、林丽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陈蜀闽、陈志勇、陈宗元、蔡靖: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蜀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陈蜀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志勇、陈宗元、蔡靖对陈蜀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志勇、陈宗元、蔡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蜀闽追偿;案件受理费4633.5元,由陈蜀闽、陈志勇、陈宗元、蔡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范建锋、陈清芳、黄佳玉: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范建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范建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清芳、黄佳玉对范建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清芳、黄佳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建锋追偿;案件受理费4449.5元,由范建锋、陈清芳、黄佳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林英、吴少雍、吴志广、吴德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林英、吴少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林英、吴少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吴志广、吴德华对林英、吴少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志广、吴德华在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林英、吴少雍追偿;案件受理费4565.5元,由林英、吴少雍、吴志广、吴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宋荔华、赖茂林、林志刚、宋荔青: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宋荔华、赖茂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宋荔华、赖茂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林志刚、宋荔青对宋荔华、赖茂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志刚、宋荔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荔华、赖茂林追偿;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宋荔华、赖茂林、林志刚、宋荔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陈清军、陈美烟、张少洪、张珍贵: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清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陈清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美烟、张少洪、张珍贵对陈清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美烟、张少洪、张珍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清军追偿;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陈清军、陈美烟、张少洪、张珍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卢建松、陈熊庆、吴德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卢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卢建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陈熊庆、吴德华对卢建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熊庆、吴德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建松追偿;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卢建松、陈熊庆、吴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林建生、林建家、林永辉、林建祥: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林建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林建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林建家、林永辉、林建祥对林建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建家、林永辉、林建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建生追偿;案件受理费4864.5元,由林建生、林建家、林永辉、林建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余喜伟、余秀琴、蔡长清、余喜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喜伟、余秀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余喜伟、余秀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蔡长清、余喜清对余喜伟、余秀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蔡长清、余喜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喜伟、余秀琴追偿;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余喜伟、余秀琴、蔡长清、余喜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方庆生、方秋强、蔡春阳、朱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方庆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方庆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方秋强、蔡春阳、朱俊豪对方庆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秋强、蔡春阳、朱俊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庆生追偿;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方庆生、方秋强、蔡春阳、朱俊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张海华、徐丽洪、程葭、张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海华、徐丽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张海华、徐丽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程葭、张鹏对张海华、徐丽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程葭、张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海华、徐丽洪追偿;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张海华、徐丽洪、程葭、张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刘瑞春、刘瑞洪、郑清水: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刘瑞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刘瑞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公告费720元;三、刘瑞洪、郑清水对刘瑞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瑞洪、郑清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瑞春追偿;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刘瑞春、刘瑞洪、郑清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何华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友贤与被告何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何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友贤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6日

清流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磐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鼎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福建运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游文钦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榕仲受字第5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6日

福州智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利:本会受理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榕仲受字第5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6日

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102766186080K,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华福大夏14层D1单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可华):我局立案查处的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2016.5.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一案,决定对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监罚〔2017〕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你应当将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长乐市支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三峰街)。

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陈可华(身份证号码:350121195209031060):我局立案查处的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可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决定对陈可华处以陆万伍仟零柒拾柒元伍角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监罚〔2017〕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日内,你应当将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长乐市支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三峰街)。

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新润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银花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福建省新润通投资有限公司将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张银花,张银花与福建省新润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张银花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银花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17年7月20日 单位:人民币

债务人名称:福鼎市宏鑫建材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14077021 2013年(城南)字0010号、0012号

本金:2592191.25元;利息:1338197.02元

担保人:施正友、施芳芳、陈永春、施月嫦、叶礼义、雷祖花、施鹏鹏

注:1本公告清单所列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新润通投资有限公司

张银花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睿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连金华 清算组成员:张国清 江

联系人: 连金华 联系电话:13905096822

福建省睿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建晟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许建冰 清算组成员:孙琳珍 余建芝

联系人:许建冰 联系电话:0598-8511998

三明市建晟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宝峰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01月0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鼎缺 联系电话:13805902725

联系地址: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

泉州宝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鼎缺 成员:陈淑卿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惠安县鑫马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099757790A)2017年11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组长:王灿权 成员:庄灿强、郑旨阳、高君贤

联系人:王灿权 联系电话:18159155558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奥林水岸8栋203室

惠安县鑫马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沙县森茂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42707976060XH )2018 年01 月 02 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 13850824708 联系人;张昌林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夏茂镇林场

沙县森茂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8年1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城厢区龙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9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蒋美凤 联系电话:15860065510

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479弄龙腾巷78号

莆田市城厢区龙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蒋美凤

清算组成员:蒋美凤、肖蓉、黄丽霞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慎遗失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联)一份,号码为01340500,注册号码:闽财(2016)票字第03号,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07月11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3310744865J,电子执照序列号:10015100384338,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博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水果蓝水果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地税局2016年4月8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份,税号:闽国税登字35223019880722121600,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水果蓝水果经营部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吴光斌不慎遗失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5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名称:福安市蜗牛咖啡馆,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1600329025,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吴光斌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德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壹张,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46QFF8E,序列号:10015100620512,现声明该执照作废。

福建德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金鹏摩托车行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纳税人识别号:350784705206797),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金鹏摩托车行

2018年1月6日

遗失声明

三明尤溪尤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09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YL3QQ2B,现声明作废。

三明尤溪尤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