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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9日公告

2018-01-09 11:35: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琼华、周连辉:本院受理原告周云珍诉陈琼华、周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93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琼华、周连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云珍借款4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琼华、周连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邹国珍、魏玉华:本院受理原告方国林诉被告邹国珍、魏玉华、阮华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绍文与被告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30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绍文支付种子款126.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96.70万元从2016年1月30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款项日止);案件受理费19452元,减半收取9726元,由张世萍、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张:本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张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吴锦雄、林丽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锦雄、林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修少华、肖雪珍:本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修少华、肖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吴锦荣:本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锦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郑秀菁:本院受理原告林育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郑秀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育山货款36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李志龙、林榕芳:本院受理原告林忠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志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忠借款35万元及以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20万元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息,另15万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计息);二、李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忠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林榕芳对上述2015年4月28日的借款20万元的本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驳回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方志腾、倪金珠:本院受理原告陈学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方志腾、倪金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学伟借款158080元及该款2017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刘国宝、吴碧来:本院受理原告林俊发与被告刘国宝、吴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刘国宝、吴碧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林俊发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福州鑫翔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清棋与被告杨海翔、福州鑫翔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一、杨海翔、福州鑫翔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林清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5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6%计算的利息;二、杨海翔、福州鑫翔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林清棋借款利息人民币458186.67元。”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方志腾:本院受理原告陈学伟与被告方志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志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学伟货款人民币4711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张贵、郑怡婷、吴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诉被告张贵、郑怡婷、吴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玉连要求判决张贵、郑怡婷、吴智勇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诉被告张贵、郑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玉连要求判决张贵、郑怡婷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林子宜:本院受理原告林文仁诉被告林子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文仁要求判决:1、林子宜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林子宜负担。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薛元钦、方丽红:本院受理原告刘丽碧与被告薛元钦、方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丽碧要求判决:1、薛元钦、方丽红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薛元钦、方丽红负担;3、本案受理费由薛元钦、方丽红负担。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许向阳、许秋军(君):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吴达军、沈梨卿、吴达伟、谢清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达军、沈梨卿、吴达伟、谢清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剑行、林丽香:本院受理原告吴美香与被告陈剑行、林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美香以陈剑行拖欠其借款且债务系陈剑行、林丽香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判决陈剑行、林丽香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韩金宣、张梅玉:本院受理原告余汉松与被告韩金宣、张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汉松要求判决韩金宣、张梅玉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魏建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被告魏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建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910.22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魏建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周永华、陈宗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被告周永华、陈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永华、陈宗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2491.68元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19172.03元、手续费和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9384.27元;自2017年4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陈宗斌、周永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被告陈宗斌、周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宗斌、周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截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10141.8元、滞纳金人民币23042.64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