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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23日公告

2018-01-23 10:48: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何小燕、关国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何小燕、关国柱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何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123872.87元及截止2016年12月6日的利息、复利31221.75元、分期手续费3800元、年费2000元、滞纳金36015.85元、现金利息50.61元;并以本金123872.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二、何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22626.53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复利5615.97元、滞纳金4493.88元;并以本金22626.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三、关国柱应对上述债务中的51200.0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何小燕、关国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支出的公告费720元;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黄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黄伟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89512.72元及相应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年费480元及杂费5645.28元;二、黄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林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林贞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林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136350.25元及相应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分期手续费5427.77元;二、林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谢少霞、郑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谢少霞、郑力、郑贞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38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谢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137370.11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1日的透支利息、复利40027.09元、滞纳金40262.29元,分期手续费10034.3元,年费2000元;并以本金13737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二、谢少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对郑力、郑贞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辜美霞、张建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辜美霞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30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辜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透支款本金59040.11元及相应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二、辜美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林峰、王丽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林峰、王丽群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透支款本金93652.29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复利7514.12元、滞纳金7243.88元、分期手续费5675.43元;并以本金93652.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二、王丽群应对上述债务中的8149.2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林峰、王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720元;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吴占鹤、林芬: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吴占鹤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304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占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70495.43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27日的利息、复利2580.57元、滞纳金8281.93元、现金利息2550.88元、取现手续费494元;并以本金70495.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二、吴占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林新、吴世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吴世仙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世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透支款本金97521.96元及相应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二、吴世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三、吴世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支出的公告费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郑志亮:原告郑明辉与被告郑志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内容如下:一、郑志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明辉借款12000元;二、郑志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郑明辉支出的公告费用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吴以进、林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吴以进、林璐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以进、林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透支款本金55235.54元及相应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二、吴以进、林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三、吴以进、林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支出的公告费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林书兴、徐柳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公司与被告林书兴、徐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黄志铭、黄玮珊:本院受理原告郑志雄与被告你们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递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递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3日

颜江呈、颜丽英:本院受理原告林锦章、蔡秀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铜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3日

周国荣、上饶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张家界百川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峰峰诉被告沙县顺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潘建斌、周国荣、上饶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张家界百川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闽0427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周国荣、上饶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张家界百川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高峰峰停车费300元、车辆维修费用49700元,共计50000元;诉讼费用1050元,由周国荣、上饶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张家界百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3日

林水美: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贞、陈勇与被告林水美、吴伟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吴伟魏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沙民初字第1508号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对上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3日

余清平:本院受理上诉人廖伙荣与被上诉人王六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3日